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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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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9层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到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1人,代表股份163,13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2人,代表股份15,34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85人,代表股份42,973,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31,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56%;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3%;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46,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87,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85%;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7%;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464,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05,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97%;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90%;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20,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60,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0%;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0%;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1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5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23%;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5%;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0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346,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9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7%;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7%。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346,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186,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40%;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2%;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730,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3%;弃权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70,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5%;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1%;弃权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672,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0%;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12,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63%;反对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13%;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王晓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1人,代表公司股份163,133,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2人,代表公司股份15,348,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85人,代表公司股份42,973,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531,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票为2,219,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72,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56%;反对票为2,2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43%;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46,8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票为2,293,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287,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85%;反对票为2,2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367%;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147%。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64,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票为2,238,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05,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897%;反对票为2,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2090%;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220,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票为2,36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060,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2210%;反对票为2,3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050%;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014,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票为2,55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854,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7423%;反对票为2,55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545%;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506,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票为3,202,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34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5595%;反对票为3,2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517%;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887%。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346,0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票为2,31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18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140%;反对票为2,3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872%;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730,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票为2,816,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3%;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70,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815%;反对票为2,8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531%;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672,3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票为2,87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0%;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1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9463%;反对票为2,8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6813%;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72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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