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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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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 2025-033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类型
  本次公司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以现场交流方式举行。
  二、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时间、地点
  1.活动时间:2025年5月22日
  2.活动地点:公司建德生产基地一马目智能园区
  三、出席人员
  1.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金燕女士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出席了本次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针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沟通。
  2.来访投资者:公司股东、个人与机构投资者、行业分析师等。
  四、活动日程:
  ■
  五、投资者接待日活动主要内容:本次接待日活动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安股份投资者现场接待日活动会议纪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建德市江滨中路新安大厦1号三层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严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姚晨蓬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金燕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专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长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与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0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3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0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上述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已剔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票数。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吴严明;议案9,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吴严明。议案12.01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本次股东会分别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怀宇、马洪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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