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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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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5-017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董事长赵海峰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592,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81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65,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8.2208%。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6,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0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26,6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6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0,781,7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5%;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7%;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886%;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47%;弃权10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0,780,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59%;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7%;弃权107,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032%;反对70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547%;弃权107,5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2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0,78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25%;反对70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38%;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7,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262%;反对70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892%;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0,782,1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92%;反对7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75%;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149%;反对70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37%;弃权1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0,781,9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8%;反对7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0%;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6,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018%;反对7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661%;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超出预计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西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了表决,其合计持有的40,295,991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0,487,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41%;反对70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6%;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7,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738%;反对7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40%;弃权10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2%。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1,237,4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17%;反对24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0%;弃权1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1,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392%;反对2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38%;弃权1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51,230,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74%;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2%;弃权1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64,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545%;反对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65%;弃权10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9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鑫律师、冯晓义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5-01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参会董事9人,收到有效表决票9张。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营销总监辞职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议案》 为应对白酒市场环境变化,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聘任修卫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营销总监辞职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施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5-02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施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施晶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935-6139865 电子邮箱:17393533163@163.com 传真号码:0935-6139865 联系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街新建路55号 邮政编码:733000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施晶女士简历如下: 施晶,女,200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于 2024年11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3年3月加入公司,现任职于公司证券部。 施晶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5-019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销总监辞职及聘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营销总监辞职的情况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张金道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后,张金道先生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不再兼任公司营销总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张金道先生的辞职申请送达董事会即生效。张金道先生辞去营销总监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修卫华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修卫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聘任修卫华先生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修卫华先生简历如下: 修卫华,男,汉族,1972年出生,山东海阳人,1993年就读于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004年取得兰州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任甘肃北斗星商贸公司总经理;2013年3月至2025年3月,任成县红川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至2025年3月,任甘肃红川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24年11月起担任甘肃省酿酒工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 截止目前,修卫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就贵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刘鑫、冯晓义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规则》之相关规定,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由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 2、贵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上述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召开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5月16日(星期五)。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 下午14:30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55号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1、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2、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0名(含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8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数51,592,59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0813%。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6人,代表股份1,526,604股,占贵公司总股份的0.8605%。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为: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确认2024年度超出预计及预计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经贵公司对前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前述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呈贵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仲文频律师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经办律师:刘鑫律师 冯晓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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