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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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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8 证券简称:神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2日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2日 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芳英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63,909,648股,剔除回购专户中库存股1,420,000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62,489,648股。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563人,代表股份7,4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的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长李芳英、董事兼总经理张恩宇、独立董事:张冠军、赵鸣、钟广法,副总经理:寇玉亭、王敏,财务总监陆灿芳、董事会秘书王振飞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余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冯诚律师、王菲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 注:全体股东表决结果表格内“占比”指相应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 注:中小股东表决结果表格内“占比”指相应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两项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冯诚律师、王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6.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的《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769号神开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4、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李芳英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72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104,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64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3、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3、由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5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49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7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6,115,0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6%;反对87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3%;弃权11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1%。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6,110,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3%;反对87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86%;弃权11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6,107,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5%;反对87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4%;弃权119,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6,121,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5%;反对86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4%;弃权12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1%。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6,159,0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2%;反对83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2%;弃权1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6%。 (6)《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同意126,153,2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6%;反对8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8%;弃权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7)《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26,110,3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79%;反对84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1%;弃权14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同意126,040,9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3%;反对87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8%;弃权19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25,521,6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47%;反对1,37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弃权20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 上述第(8)项、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邵春阳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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