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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2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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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4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3: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位,实到董事7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7位。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黎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关联董事韩志权、殷海鸣、马仲伟是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董事,对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后,其余4名董事参与表决,本议案获全体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7)。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4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位,实到监事3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监事3位。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平女士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4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符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0,947.5万份,行权价格为1.83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4、本次行权事宜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京蓝”)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0,947.5万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对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同意相关议案。2024年4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专项意见》。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在内部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有2名拟激励对象存在可能导致其不符合《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的要求情形。据此,监事会建议董事会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8)。
  3、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60)。
  4、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5月21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21,995万份股票期权。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995万份。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5)。
  5、2024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次股票期权等授予登记。
  6、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0万份由公司注销。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注销后,激励对象总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1,995万份调整为21,895万份。2025年4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进行审核,发表了《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行权比例分别为50%。
  2024年5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故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5月21日届满,可行权比例为50%。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人数和期权数量上存在差异,已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1、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5月21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21,995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3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2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1,995万份。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5)。调整后,激励对象总数由55人调整为52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2,800万份调整为21,995万份。
  2、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3人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0万份由公司注销。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注销后,激励对象总数由52人调整为49人,股票期权数量由21,995万份调整为21,895万份。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可行权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共49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0,947.5万份,剩余尚未行权数量10,947.5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
  注:①王海东曾任公司副总裁,已于2024年11月7日因个人原因辞任副总裁职务,辞任后,王海东仍在公司就职。
  ②殷海鸣于2025年3月9日被聘任为公司副总裁,同日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⑤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期权行权价格:1.83元/股
  4、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5、可行权日: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4年5月21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在公告日前6个月内,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票的情况。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1、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将由公司注销。
  2、行权期内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量为10,947.5万份,如果本次可行权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285,697.6223万股增加至296,645.1223万股,将影响和摊薄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数据以经会计师审计的数据为准。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摊销,计入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期,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行权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所需的全部事宜。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审核意见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或“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在调查过程中,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向本所提供复印件的,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3、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中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通商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通商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通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3、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同意该议案。
  4、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行权比例分别为50%。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5)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111003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并经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等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49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和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将根据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的完成程度,确定激励对象的各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以及商誉减值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37,785.27万元,按照上表考核方式计算,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根据公司确认,4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均为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手续。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靳明明
  经办律师:
  向尚
  事务所负责人:
  孔鑫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44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业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以其拥有的2项发明专利权为质押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风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拟为云南业胜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本次贷款本金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利率不超过4.5%(具体以实际执行利率为准),贷款期限36个月,担保期限36个月。
  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主体的基本情况
  1.名称:云南业胜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业胜有色金属提炼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3795151039L
  3.法定代表人:梁新辉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所属行业:生态保护及环境治理业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7.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高家庄
  8.成立日期:2006年10月23日
  9.营业期限:2006年10月23日至2036年10月23日
  10.经营范围:工业及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矿产品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股权结构:
  ■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云南业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1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贷款及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1、出借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风支行
  2、贷款币种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云南业胜可在贷款额度内按实际用款需求向银行申请;
  3、贷款期限:3年,贷款期间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4、贷款利率:不超过4.5%,双方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综合利率为准,即具体以实际执行利率为准;
  5、担保措施:
  (1)以云南业胜拥有的二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
  (2)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风支行提供保证担保;
  6、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7、质押担保期限:3年,质押期间以实际签署的质押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云南业胜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东风支行申请贷款有利于保障其后续自身业务发展,公司本次为云南业胜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可控,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业胜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云南业胜的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指对尚未偿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79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11.88%。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
  截至目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2025-04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京蓝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25年6月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9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4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6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9、投票方式的选择: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1、需提交股东会表决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于2025年5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4、以上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需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方式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6月8日(开会前一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2:00至5:00。
  3、现场登记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4、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通讯非现场方式登记时,相关登记材料应不晚于2025年6月8日(开会前一天)下午5:00送达登记地点,须于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络方式。
  5、特别提醒: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提前(2025年6月8日17:00前)与公司联系,未提前登记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
  6、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3号楼5层
  邮编:100102
  电话:010-64700268
  传真:010-64700268
  联系人:黄佳慧、韩程程
  会议费用: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遇网络投票系统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711;
  2、投票简称:京蓝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6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9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6月9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其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会需要本人(本公司) 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公司)认可其在该次股东会代本人(本公司)签署一切文件的效力。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时止。
  1.委托人名称:
  2.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4.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
  5.受托人姓名:
  6.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7.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注: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2025年月日;
  若委托人未对以下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否;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请在每项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下单选并打“√ ”):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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