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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2 |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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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14点30分,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胡恩雪。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103,046,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2,23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80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80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0人,代表股份807,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36,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3%;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094%;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45%;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1%。 公司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黎毅在宣读完毕董事会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37,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6%;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590%;反对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945%;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29,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1%;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927%;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30%;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3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8%;反对2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1%;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157%;反对2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882%;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4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6%;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09%;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30%;弃权2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4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005%;反对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30%;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36,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1%;反对2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46%;反对2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688%;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璐、谭冬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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