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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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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1,029,1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7,161,295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47,161,29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因此,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1,029,14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7,161,295股后的813,86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84,853,745.75元(含税)(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284,853,745.75元=(861,029,140股-47,161,295股)×0.35元/股=813,867,845股×0.35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即284,853,745.75元÷861,029,140股×10股=3.308293元(不四舍五入,保留六位小数)。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308293元/股。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1,029,1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期,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47,161,295股后的813,867,8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1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5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47,161,295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含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即284,853,745.75元=813,867,845股×0.35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股,即284,853,745.75元÷ 861,029,140股×10股=3.308293元(不四舍五入,保留六位小数)。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前提下,2024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308293元/股。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调整为14.47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4.80元/股-0.3308293元/股≈14.47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咨询地址: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800号 咨询联系人:洪贇飞、史笑梦 联系电话:0571-86575888 传 真:0571-85221587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14.80元/股(含);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超过14.47元/股(含);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5年5月29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的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总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4.80元/股(含),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51万股-2,70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57%-3.14%。具体回购金额及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使用的资金和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3)。 2025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调整至“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除回购资金总额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二、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1,029,140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9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事项尚未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说明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4.80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即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14.80元/股(含)调整为14.47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公式: 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 2、具体测算: 每股现金红利=284,853,745.75元÷861,029,140股=0.3308293元/股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4.80元/股-0.3308293元/股≈14.47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9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鉴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47元/股(含)的条件下,若按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19万股-4,838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81%-5.6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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