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2025-025 |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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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512,500,000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921,3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11,578,700 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208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周成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19人,代表股份1,084,105,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643%。 (1)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1,065,001,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3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813人,代表股份19,104,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15人,代表股份19,11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6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9,578,5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4%;反对3,745,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5%;弃权7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9,555,4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3%;反对3,768,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6%;弃权78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79,211,8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6%;反对4,128,3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8%;弃权76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79,522,0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2%;反对3,836,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8%;弃权7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4,575,2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419%;反对3,759,7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13%;弃权8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547,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071%;反对3,759,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99%;弃权80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0%。 关联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胡佳佳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78,817,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22%;反对4,566,1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弃权7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82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24%;反对4,566,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888%;弃权7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1,078,329,6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2%;反对4,391,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弃权1,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33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820%;反对4,391,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69%;弃权1,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1,078,682,3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7%;反对3,980,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2%;弃权1,4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3,69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272%;反对3,980,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56%;弃权1,44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72%。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授信规模的议案》 同意1,079,055,8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42%;反对4,226,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9%;弃权8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4,126,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989%;反对4,206,6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759%;弃权8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4,09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606%;反对4,206,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080%;弃权8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14%。 关联股东上海华服投资有限公司、胡佳佳女士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的张俊成、张可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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