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7、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及持有人会议授权,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回收、承接及对应收益分配安排); 8、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9、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转让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管理委员会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主任。此后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收到书面通知后,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及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证券、资金、银行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将员工放弃认购的权益份额进行重新分配或计入预留份额,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八)授权董事会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确定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 (九)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十一)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时,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标的股票的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公司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内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等资产,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择期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可解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可解锁份额的比例,将可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持有人个人自行处置。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由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前进行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公司派息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收益时,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五、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通过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持有公司任何债券,不参与公司债券兑息等安排。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安排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将相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 (七)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八)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九)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六、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份额由公司按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收回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用于后续实施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2、严重失职、渎职; 3、任职期间由于受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同业竞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其他因违法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5、持有人因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持有的份额由公司按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年化5%的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之和收回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用于后续实施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持有人拒绝的,或持有人退休离职的; 3、持有人在公司子公司任职,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 4、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存续期内,若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或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保留其参与资格,若保留,则其持有份额不受影响,由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参考在职情形执行;若不保留,其持有的份额由公司按未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年化5%的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之和收回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回购注销、用于后续实施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或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四)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1、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身故的,其持有的权益不作变更且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5、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该持有人仍留在公司(含分公司)或公司其他子公司任职的。 (五)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其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决定,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七、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时,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计划的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6月中旬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后公司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将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739.00万股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假设以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当日(后续可调整)的收盘价(5.34元/股)预测算,公司应确认的首次受让部分标的股票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为1,965.74万元,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锁定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有效地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持股计划将对公司稳健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份额部分,预留份额部分非交易过户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第九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时,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并将其份额按照本计划“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收回;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交易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但持有人自愿放弃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的除外);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人自愿放弃其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仅保留资产收益权;并自愿放弃其在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4、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可以要求分配其所持本计划资产相关份额; 5、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资产、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收回情形出现时,无条件认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配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持有人不配合签署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相关文件的,不影响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权益转让的效力,但因此给公司、受让方、其他持有人或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公司、受让方或其他持有人等利益相关方均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赔偿; 7、本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如有)等费用,由持有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持有人因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相关税费等(如有),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持有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持有人或由公司通知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税费;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持有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上人员与本计划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相关人员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提案时,上述人员将回避表决。 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持有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权益处置等具体工作,并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本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且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人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四、参与本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第十一章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文件。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计划草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