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1300 证券简称:三柏硕 公告编号:2025-029 |
|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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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荣海二路3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现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颜世平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7人,代表股份180,333,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180,023,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42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02人,代表股份30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人(含网络投票),代表股份1,468,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80,25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6%;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25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6%;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25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6%;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80,22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72%;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3%;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220,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6%;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5,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72%;反对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43%;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25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6%;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930,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1%;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4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55%;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2%;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3%。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21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1%;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4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855%;反对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2%;弃权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3%。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0,255,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90,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416%;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9%;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27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6%;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83,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239%;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6%;弃权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闪闪、孙乐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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