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5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2025年5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2:0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7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15%。
  根据网络投票机构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6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方式进行了见证,前述主体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会议通知》,议案1至议案9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至议案8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就议案7、议案8,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2)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经办律师:
  梅向荣 郎艳飞
  
  证券代码:002486 证券简称:嘉麟杰 公告编号:2025-025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希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1人,代表股份140,213,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4,7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5,46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5,43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4人,代表股份5,434,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0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70%;反对70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3%;弃权4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679%;反对70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851%;弃权4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0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11%;反对728,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2%;弃权4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5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557%;反对728,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954%;弃权4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00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0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27%;反对72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6%;弃权4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981%;反对72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531%;弃权4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8%。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4.00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0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27%;反对72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8%;弃权4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05%;反对728,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01%;弃权4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94%。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5.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9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13%;反对1,1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4%;弃权1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14%;反对1,113,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961%;弃权1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5%。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6.00 《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9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6%;反对74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0%;弃权4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9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09%;反对74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66%;弃权4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25%。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7.00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77%;反对9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7%;弃权4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78%;反对90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87%;弃权47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35%。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00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6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01%;反对917,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3%;弃权4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64%;反对917,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04%;弃权4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9.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14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5%;反对743,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4%;弃权3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67%;反对743,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43%;弃权3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9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郎艳飞律师、邵森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