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百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密志春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5、议案6。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海涛、王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