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归家巷222号麦迪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翁康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3人为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7、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2025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及2025年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及2025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薪酬及2025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白福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 同意《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1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5、7、8、9、11、12、13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股东翁康先生对议案8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舒伟佳、窦思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