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新钢股份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新钢股份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新钢股份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新钢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新钢股份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新钢股份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报废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宽、胡子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