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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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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42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19日 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191,6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2.36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175,9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15,78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92,536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7%。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8,5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37%;反对2,8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8%;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7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39%;反对2,81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895%;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53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56%;反对2,8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9%;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33,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949%;反对2,853,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85%;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5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37%;反对2,99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1%;弃权6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7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39%;反对2,99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35%;弃权6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281,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05%;反对2,95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8%;弃权9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81,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97%;反对2,956,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31%;弃权9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 (七)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8,478,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0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7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60%;反对2,90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74%;弃权80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39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9%;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5%;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9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37%;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9%;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39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079%;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5%;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99,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37%;反对3,61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79%;弃权18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4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12,527,066.27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市天然气”)近期收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湖南泓品家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向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提起诉讼。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湖南泓品家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5ACW6H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27-87号东方名居B栋1704室 法定代表人:李灿会 (2)被告: 被告1: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6405531X 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十七组500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 被告2: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45917008G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塘15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彪,该公司总经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838411.29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8654.98 元(以欠付工程款11838411.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3年12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3月20日,利息暂计为 688654.98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诉讼请求 1、2、与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背景及事由 自2019年起,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沁公司)与原告分别2019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户内挂表表具二次更换安装合同》,被告湘沁公司将被告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承包给其的衡阳市天然气户内安装、居民入户挂表、到期表具的更换、燃气管道安装项目分包给了原告,合同就结算及付款时间的约定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每月25 号前向甲方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工程结算资料。甲方根据业主的工程来款对乙方进行工程款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收到合法票据后20天内完成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完成审核定案后,甲方按工程结算定案金额的 3%扣除壹年期质保金,冰晶工程余款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做的项目均是由被告天然气公司直接安排清单、结算定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后,两被告对原告所完成的工程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各方结算签订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通知单。经结算已审核定案的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4019509.36元,其中甲供主材费用为 4348781.07元,该款项应从工程造价总额中扣减,被告湘沁公司应实付给原告工程价款额为 19670728.29元,扣除已向原告陆续支付的工程款总额7832317元,被告湘沁公司尚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838411.29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付。 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有项目的施工,项目均经过了被告验收合格,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则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被告天然气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也应在欠付被告湘沁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于被告湘沁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暂定于2025年5月29日开庭。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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