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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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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5-022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2025年5月19日停牌一天,于2025年5月20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5月20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升达”变更为“升达林业”,证券代码仍为“002259”,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涨跌幅以及股票停复牌安排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股票简称:由“ST升达”变更为“升达林业”;
  3、证券代码:仍为“002259”;
  4、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年5月20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安排: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19日停牌一天,并于2025年5月20日开市起复牌;
  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后,公司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18年10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因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股票自2018年10月9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一)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关联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
  2020年3月,“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合计持有公司28.33%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且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关联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已消除
  对于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的案件,公司在相应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或相关担保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判定无效,公司对应担保责任已消除。此外,针对法院认定升达公司担保无效,但由于公司存在过错而应向相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及相关债权实际情况合理预估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并采取司法程序进行追偿。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情形已消除。
  (三)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川华信专(2025)0370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书》,经充分核查验证,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四)公司不符合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逐条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示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四、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核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5月19日开市起停牌1天,并于2025年5月20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并恢复交易,证券简称将由“ST升达”变更为“升达林业”,证券代码仍为“002259”。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将继续推进与升达集团违规担保相关的诉讼,持续向升达集团进行追偿,并争取减少公司因违规担保所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降低公司损失。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升达集团的资产财务状况,通过实地调查、公开信息检索等多种手段持续调查升达集团的财产线索,尝试发现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并通过书面发函、提起诉讼、司法执行、申请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不断向升达集团进行催收、追偿,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穷尽各种手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5-02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25年5月7日收到贵部《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5】第92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分析和答复。截至目前,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已对问题相关事项完成了核实、确认工作,公司对问询函问题的答复具体如下:
  问题1: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所”或“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主要涉及事项如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升达林业有息负债本息余额2.62亿元,其中逾期债务1.19亿元。除上述债务之外,升达林业涉及或有事项导致的预计负债共计2.80亿元,包括因成都农商行诉讼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1.28亿元,因富嘉租赁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1.03亿元,因证券虚假陈述诉讼而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0.45亿元等。报告期你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79亿元,由于公司债务逾期或触发违约条款,被债权人起诉,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约1亿元货币资金存在使用限制的情况;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3亿元,同比减少7.8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45亿元,较期初大幅增长。请你公司:
  (一)补充列示一年内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方、到期日、是否逾期等,并结合到期债务情况、现金流、资金筹措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偿债能力是否充足,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
  公司回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45亿元,主要系对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的借款14,368.95万元,剩余部分系公司承租的办公场所租金一年内需要支付的金额85.60万元。华宝信托债务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就该笔债务,公司在到期日需要偿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1.55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扣除司法冻结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可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为1.79亿元。根据历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的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仍然能够产生至少1亿元的经营性现金积累,原则上到2025年末,公司可支配货币资金可达到2.79亿元。
  因此,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该笔债务,公司偿债能力充足,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公司偿债能力及流动性问题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余额、是否冻结受限等实施了函证,公司报告期末的银行存款余额、受限金额已得到回函确认。
  2、了解公司2025年经营计划,对公司2025年预算报表进行分析,经检查,公司2025年经营模式、产销计划、销售政策等与2024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结合2025年1-4月LNG市场行情相对稳定,公司预计2025年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可以达到1亿元左右具有合理性。
  结合上述核查结果,我们认为公司偿债能力充足,不存在流动性风险。
  (二)前期你公司回函称将继续与逾期债务的债权人沟通,协商债务重整或展期方案,降低债务本息规模。请列示债务逾期情况,说明报告期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进展情况,并结合公司货币资金状况、运营资金周转计划、经营和投融资安排、财务费用规模、资产负债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说明现有可支配的货币资金能否满足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回复:
  (一)逾期债务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逾期债务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截至本问询回复函出具日,上述逾期债务尚未进行清偿,未达成和解并展期,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可支配的货币资金完全可以清偿上述逾期债务,未进行清偿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
  1.蔡远远
  该笔债务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与蔡远远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资金被升达集团占用。公司在账务处理上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借款合同将借款本金确认为负债。
  2019年6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而驳回蔡远远对公司的起诉。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蔡远远确认出借给涉案被告的款项均来源于“招财猫”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杭州招财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刑事立案侦查,故再次驳回蔡远远的诉请。
  2023年3月27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蔡远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3年6月1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蔡远远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招财猫实控人袁春峰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广电大厦的房产和车位被列入追赃清单,处置限额为8,000万元。
  2023年9月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根据律师专业意见,刑事诉讼案件一般以纳入追赃清单的资产处置为限承担责任,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被纳入追赃清单的房产账面价值为739.48万元,部分已对外出租,剩余部分闲置。截至本问询回复函出具日,该房产尚未被处置,即便处置,对公司生产经营也不会构成影响。
  2.雅安市商业银行
  该笔债务系原公司自有借款,2018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被对方起诉,法院累计扣划公司资金1.03亿元用于偿债,截至2024年末,该笔债务本金和绝大部分利息均已清偿完毕,剩余债务为利息费用。公司在与对方沟通协商进行和解,争取尽量减少损失,该项工作尚未有实质性进展,故尚未清偿。
  3.赵培(原债权人顾民昌)
  2018 年 1 月 22 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顾民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期限一个月,顾民昌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家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公司已被起诉,一审已判决公司承担责任。2024 年 4 月 15 日,升达家居破产重整管理人编制的《破产重整案分配明细表(普通债权)》显示,顾民昌的分配金额为 499.73万元,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先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金额 284.23元减少资金占用。公司在重新梳理并准备检察院抗诉、和解谈判等,故尚未进行清偿。
  4、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
  该该笔债务均系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导致公司承担偿付义务所产生的,公司仍然在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比如重新梳理并准备检察院抗诉、和解谈判等,故尚未进行清偿。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上述逾期债务均为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违规资金占用和担保所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发生于2018年,历时已6至7年之久。2020年3月,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管理层对公司核心资产和主营业务均已做了安全隔离,从过往情况来看,该等债务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下一步,若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结合目前可支配的资金1.79亿元、每年相对稳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入金额1亿元,能够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三)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诉讼事项,并结合重大诉讼事由、涉及金额、目前进展等,列示截至2024年末相关诉讼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依据,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相关诉讼后续执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公司回复:
  (一)重大诉讼及预计负债情况
  截至本问询回复函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截至2024年末,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1.成都农商行案
  2014年9月11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签订并购融资借款合同,升达集团向成都农商行借款38,700万元,期限42个月。2018年8月,升达集团未能按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750万元被起诉,升达集团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元升达”)以其名下的房产、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因提供发明专利质押和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被成都农商行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2年4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出具(2021)川0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的标准,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2018年4月26日;以9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6%的标准,自2018年4月27日计算至2018年5月13日;以9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5月14日计算至2018年6月6日,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1539.81元。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97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6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期间内已支付的15.1元。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罚息清偿之日)。
  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8000元。
  被告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昌政、江山、陈德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0%股权(股权数额为50000万元)、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股权数额为8000万元)、成都蜀锦矿业有限公司67%的股权(股权数额为5360万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时,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塘县砂西玉山矿业有限公司的56%股权(股权数额为4480万元)享有质权,有权在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与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昭华区元坝城区工业发展集中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房权证城E元字第2011040一2011048号,抵押权证号:广房他证2014昭字第158号)、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工业发展集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号:昭他项2014第097号)、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京兆路33号库房和堆场内的成品及原材料(动产抵押登记书证号:元工商昭抵[2014]6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与被告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产成品、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动产抵押登记书证号:达工商达抵押字[2014]第1号、达工商达抵押字[2014]第2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时,与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以下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7941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请上诉。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成都中院一审判决结果。
  2022年末,公司根据上述一、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诉讼赔偿计提预计负债10,750.46万元。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请再审。2023年12月14日,最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907号),认为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情形,故裁定由最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3年末,因再审裁定尚未出具,公司继续根据四川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承担的逾期利息补充计提预计负债1,698.27万元,累计计提预计负债12,448.73万元。
  2024年5月15日,广元升达破产管理人出具《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申报债权初审意见书》,广元升达破产管理人确认富嘉租赁对广元升达的债权为担保债权,抵押物为机器设备,债权金额为39,984.70万元;确认成都农商行对广元升达的债权为担保债权,抵押物为房产和土地,债权金额为22,526.32万元;确认升达林业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金额为1,903.42万元。
  2024年6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广元升达破产。
  2024年10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广元升达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广元升达通过拍卖、竞卖等方式实施变价,若拍卖、竞卖均不能变现,将按竞卖最后一次底价进行实物分配,实物资产按清算评估价值进行拍卖。
  根据广元升达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四川鹏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执行破产重整事宜涉及的破产财产资产评估项目》(《川鹏程评报字[2024]第037号),广元升达评估市场价值为161,163,388.00元,其中:已抵押给成都农商行的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54,820,860.00元,抵押给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市场价值为89,758,060.00元。清算价值为90,251,497.28元,清算价值下的快速变现率为56%。
  2024年末,最高院就成都农商行再审案仍未出具裁定书,公司根据一、二审判决结果,扣除成都农商行在广元升达作为优先担保债权预计受偿金额后计提预计负债12,772.43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2.富嘉租赁案
  2017年6月,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广元升达与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租金合计21,170.00万元,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违规使用公司公章在《保证合同》上盖章。
  202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富嘉租赁不服提请再审,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富嘉租赁的再审申请。
  2023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富嘉租赁就上述融资租赁事项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重新起诉公司,诉讼请求金额为24,973.34万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15日)。富嘉租赁认为公司对案涉保证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且升达集团及广元升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公司应在升达集团及广元升达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4年4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出具(2022)京0105民初80697、80698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完全一致,其中一份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24,050,000.00元、全部未到期租金81,800,000.0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到期未支付租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实际天数)÷360×9%×150%,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1,119,356.25 元、公证费4万元;
  驳回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90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024年5月8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回复函出具之日,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2024年5月15日,广元升达破产管理人出具《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申报债权初审意见书》,广元升达破产管理人确认富嘉租赁对广元升达的债权为担保债权,抵押物为机器设备,债权金额为39,984.70万元。
  2024年6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广元升达破产。
  2024年10月25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广元升达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广元升达通过拍卖、竞卖等方式实施变价,若拍卖、竞卖均不能变现,将按竞卖最后一次底价进行实物分配。
  根据广元升达管理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四川鹏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5月10日出具的《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执行破产重整事宜涉及的破产财产资产评估项目》(《川鹏程评报字[2024]第037号),广元升达评估市场价值为161,163,388.00元,其中:已抵押给成都农商行的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54,820,860.00元,抵押给富嘉租赁的机器设备评估市场价值为89,758,060.00元。清算评估价值为90,251,497.28元,清算价值下的快速变现率为56%。
  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扣除富嘉租赁在广元升达作为优先担保债权预计受偿金额后计提预计负债。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3.证券虚假陈述案
  2019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向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3号),认为公司存在违法事实,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在此之后,公司陆续被证券投资人起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共计收到法院寄送的起诉案件卷宗380起(其中9起已撤诉,3起重复起诉),涉及起诉金额1.80亿元,较上年度新增2起,新增起诉金额6,593.89万元。
  上述案件中的195起已于2024年3月25日开庭审理。2024年7月30日,成都中院对195起案件做出(2022)川01民初5720号一审判决,原告诉请金额5,435.09万元,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2,175.08万元、承担诉讼费62.99万元,共计2,238.06万元。截至2024年末,剩余案件尚未判决。
  2024年度,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调整预计负债的最佳估计数,其中:已判决的案件按照法院判决金额计提预计负债,未判决的案件参照法院判决口径及法院聘请的第三方测算机构计算的赔偿金额计提预计负债。
  此外,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对以下不同性质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具体为:
  原告赵延学、赵毅明与法院已受理的其他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向公司提起的诉讼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已作为另案处理,两原告起诉金额3,222.00万元。
  原告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公司,起诉金额6,591.69万元。律师认为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其主体和交易方式均存在特殊性,且原告投资行为系受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差额补足行为作出,与证券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原告黄荣强于2025年1月13日被法院裁定撤诉。
  综上,2024年末,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计提预计负债4,543.30万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二)诉讼案件执行后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上述三个重大案件所产生的可能赔付责任金额合计2.80亿元,因涉及诉讼,清偿过程相对漫长,公司留有一定的缓冲期。
  从流动性角度来看,逾期债务和或有债务对公司的影响金额约为4亿元,公司现有货币资金2.78亿元,加上陕西子公司核心资产每年带来的现金净流入1亿元,已经足以应对这些到期债务和或有债务对公司的影响。
  从资产安全角度来看,公司核心资产为陕西子公司的两个LNG工厂和加气站,LNG工厂和加气站未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上市公司持有的陕西子公司100%股权被质押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用于贷款,该笔借款于2021年被华宝信托收购,至2024年末尚未偿还完毕,目前陕西子公司的股权质押权人、轮候首轮冻结人为华宝信托,公司已经就核心资产的安全做了隔离。
  针对上述逾期债务及预计负债,公司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自身现金流保障
  公司期末流动资产3.20亿元,其中货币资金2.79亿元。近3年,公司生产经营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良好,切实履行了已和解债务的正常还本付息。2025年,公司管理层将继续优化经营模式,强化上下游合作,深挖经营潜力,提升盈利能力,预计有能力解决逾期债务及预计负债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2.华宝信托的支持
  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受托管理人华宝信托将在合法合规的基本框架下,继续给予公司支持,协调各方以债务展期、重组或以其他形式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华宝信托已通过收购公司部分债务实现对核心资产的安全保障,并将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在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前提下,以市场化原则对公司提供支持,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最不利的情况均已出现,即便进入执行阶段,预计对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上部分案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为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在积极准备部分案件的诉讼事项,相关会计处理结果及相关公司公告,不构成本公司在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中对不利于本公司的事实情况的确认,也不构成本公司在相关案件中放弃权利或产生任何减损本公司权利主张的效果,案件相对方无权以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为由对抗本公司在诉讼执行案件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
  年审会计师意见:
  1、针对诉讼事项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诉讼案件登记台账,并与公司重大诉讼案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重大遗漏。经检查,未发现应披未披的重大案件。
  (2)询问公司法务部,了解公司涉诉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诉讼事项是否完整反映所有案件。经了解,案件进展及案件完整性已在诉讼台账中充分体现。
  (3)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查询公司涉诉事项是否完整。经查询,未发现重大异常。
  (4)寄发律师函证,检查律师回函与公司诉讼是否一致。我们向常年法律顾问金杜律所、农商行担保案代理律师、股民诉讼案代理律师、富嘉租赁案代理律师寄发律师函,通过检查律师的回函,未发现与公司提供的案件信息重大不一致的情况。
  (5)对相关律所、经办律师的独立性、执业经验、执业执照等进行了解和检查,检查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6)检查征信报告,以确认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担保。经检查,未发现公司没有披露的对外担保等其他或有事项。
  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是恰当的。
  2、针对公司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的疑虑,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报告,检查公司评价过程及结果;
  (2)对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及应对措施;
  (3)对公司债务进行检查,核实是否存在逾期、关系恶化的情况;
  (4)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进行检查。经检查,截至2024年末,公司仍存在逾期债务、或有债务,且金额较大,这些事项表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对公司已实施的应对措施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
  ①分析公司预算报表的合理性,对下年度现金流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对债务还本付息的覆盖程度;
  ②获取华宝信托的说明,检查华宝信托对公司的支持情况;
  ③对华宝信托进行访谈,了解华宝信托对公司的支持是否发生变化;
  ④检查公司是否对应对措施充分披露。
  通过前述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来看,公司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的疑虑事项,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采取了相关应对措施,我们认为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公司已充分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一一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持续经营事项段,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这一情况。
  (四)说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从而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回复:
  2018年起,公司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现共有6个银行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汶川县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被司法冻结的资金规模合计10,035.57万元,占2024年期末公司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6.03%,主要被冻结资金为母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2021年11月,“彭山县年产40万吨清洁能源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议已终止,其余的募集资金仍继续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公司剩余银行账户中被冻结存款金额仅为1.59万元。此前,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及10月9日、2019年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和《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中对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进行了公告。
  鉴于升达林业仅作为控股主体,无实质经营业务,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影响公司核心子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核心子公司银行账户均在正常使用,前述升达林业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当前主要业务经营活动的结算账户,并非公司主要账户,该等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经营正常结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支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7.7.7条第(六)项所述“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应及时披露冻结情况的情形。
  公司亦不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从而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详见问题3第(五)小题回复。
  年审会计师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我们逐项分析了公司核查过程和依据,我们认为逾期债务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仅包括母公司,而母公司作为管理型平台公司,无实质经营业务,母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构成实质性影响,未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五)你公司财务报表已连续四年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进一步说明后续拟采取的化解流动性风险、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措施。
  公司回复:
  针对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已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具体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1第(三)问的回复。
  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主要为成都农商行、富嘉租赁、证券虚假陈述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导致的,自2020年以来,新第一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协调各方全力以赴推进上述案件进展,争取最好结果。预计2025年各案件陆续判决后,公司将逐步启动相关谈判,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减少预计负债规模,进而促进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得到消除。
  问题2:年报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48亿元、7.78亿元、7.33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63亿元、-0.01亿元、0.12亿元。2025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2.30亿元,净利润0.1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20%、177.20%。报告期LNG及燃气销售收入5.76亿元,同比下滑7.51%,LNG加工费1.47亿元,同比下滑2.33%;同期LNG销售量34.78万吨,采购量0.77万吨,同比分别减少2.25%、56.98%,公司解释LNG采购量较2023年度减少主要系公司加气站外部采购量减少、LNG贸易业务规模缩减所致。请你公司:
  (一)结合公司营业收入结构及同比变动、毛利率、成本费用变化情况等,定量分析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实现扭亏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2024年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
  公司LNG及燃气销售业务占比较高,2024年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受LNG及燃气销售业务同比下降4,673.15万元、下降幅度7.51%所影响;公司2024年LNG加工业务单价与上年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化,2024年加工费收入下降,主要系加工量下降所致,2024年代加工气量为31,758.57万立方米,2023年代加工气量为32,204.47万立方米;城镇燃气初装费收入2024年大幅增加,主要系2024年完成安装并经客户验收的项目和户数增长所致;其他业务变动相对不大。
  公司近两年自产自销业务的LNG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
  从量价分析来看,公司2024年LNG自产自销业务收入下降,主要受LNG销售价格、销售量均有所下降影响所致。
  LNG贸易业务经营模式为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下属子公司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油”)采购 LNG,并销售给公司自身客户。LNG贸易业务收入2024年同比下降,主要系供货方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因其内部管理要求,主动收紧了贸易业务,公司同步减少贸易量采购量所致。
  加气站零售经营模式为对外采购 LNG(部分由公司两个工厂供应),然后对重卡等车辆进行加注、销售,加气站零售收入系公司燃气产业链的下游零售业务。2024年同比下降,主要系受市场供需关系和竞争所影响,公司下属两个加气站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均有所下降所致。
  工业和城镇燃气工业和城镇燃气销售的经营模式为对外采购 LNG(部分由公司两个工厂供应),经撬装站、气化装置供应下游城镇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工业园区企业销售。工业和城镇燃气工业和城镇燃气收入2024年同比下降,主要系子公司内蒙古中海博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工业、商业企业用气量减少、销售价格降低所致。
  (二)2024年净利润扭亏为盈的原因
  2024年主要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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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表可知,公司2024年净利润扭亏为盈,同比增加1,304.74万元,主要系营业利润同比增长3,031.76万元所致,而营业利润的增长主要来自于毛利额增长2,274.66万元和财务费用下降486.02万元。
  财务费用的下降,主要得益于公司陆续偿还华宝信托借款本金,随着本金规模的下降,利息费用同步减少。此外,2024年,部分有息债务如马太平、顾民昌等,在其他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中获得清偿,计息本金大幅下降,导致财务费用下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毛利额和毛利率增长主要受市场行情影响,LNG供需变化是国内LNG行业出厂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2024年,国内LNG市场整体延续2023年态势,LNG供应呈“海陆双增”趋势,但需求端疲软,影响市场供需关系,2024年两个工厂LNG平均出厂销售价格4,022元/吨左右,同比略微下降约150元/吨。与此同时,2024年度,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获取的原料气成本价格有所降低,促使LNG销售业务的毛利率上升约3.5个百分点。另外,2024年度,两个LNG工厂的生产线维修费支出,以及因2023年业务模式转变导致收入规模大幅下降,进而导致根据上年度收入规模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大幅下降,整体导致制造费用有所下降,进而促使受托加工业务成本降低。非经营性支出方面,随着成都农商行、富嘉租赁、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等案件的新进展、新情况,公司对该等案件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发生变化,2024年度新增计提的诉讼赔偿支出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减少了部分经营性利润,但整体上公司本期扭亏为盈。
  (二)结合市场环境、订单情况、售价及成本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状况等,说明202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的原因,相关影响因素是否持续。
  公司回复:
  2024年1季度销售价格4,092.26元/吨,2025年1季度销售价格4,170.37元/吨,销售价格同比有所上升,得益于中石油原料气竞拍价格波动幅度减弱、逐步企稳,各大液厂的开工意愿充足,公司在2025年一季度积极参拍获得较为充足原料气,加大了自产自销业务的产销量,踩准了市场行情的节奏,米脂工厂由亏损转为盈利,进而导致公司一季度营业和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从可比公司公告的一季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来看,各家因对市场行情的把握程度不尽相同,一季度营收和净利润有大幅下降的,也有大幅上升的。
  ■
  上游中石油采用原料气竞拍机制,公司存在原料气量价获取的不确定性,该因素对产销量、营业收入及利润有较大影响。
  (三)结合报告期LNG及燃气销售、LNG加工、LNG贸易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在手订单变动等情况,说明相关细分业务销售收入及规模同比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进一步下滑的趋势或风险。
  公司回复:
  2024年营业收入下滑的原因详见本回复函问题2第(一)问的回复。
  公司所处的LNG行业价格较为透明,容易受市场供需关系所影响,公司会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价格走势等因素综合制定产销计划,每年的收入规模和盈利水平会随着行业变动而波动,但近几年基本保持稳定。公司下属的两个LNG工厂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销售半径内的客户较为稳定,公司将继续加强市场研判,确保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的稳定性。
  (四)结合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等,说明报告期LNG销量下滑的原因,与同期销售收入变动是否匹配。
  公司回复:
  公司2024年LNG销售量34.78万吨,其中:自产自销业务实现销售14.01万吨,同比下降0.67万吨;受托加工业务实现交付20.62万吨,同比下降0.29万吨。
  自产自销LNG销售量下降,主要系受中石油竞拍机制影响,公司部分月份未能竞拍到原料气,导致产销量下降。此外,公司2024年LNG贸易量下降也是导致销售量下降的因素,主要系供货方陕西华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因其内部管理要求,主动收紧了贸易业务,公司同步减少贸易量所致。
  受托加工业务LNG交付量下降,主要系委托方中石油交付的原料气量下降所致。
  综上,公司报告期LNG销量变动具有合理性,与销售收入变动一致。
  问题3:2018年10月,因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于年报披露后向我所提出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你公司认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于2020年3月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且不存在被现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形,华信所已就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出具了专项审核意见;十项违规担保事件中,涉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共涉及两项)、杨陈、姜兰、秦栋梁等五项违规担保,公司在相应案件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涉及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炜、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因法院生效判决担保合同无效等情形,公司对应担保责任已消除,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已就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请你公司:
  (一)详细说明为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采取的整改及追偿措施,相关诉讼进展、法院执行、资金追回、担保责任履行及债务逾期情况。
  公司回复:
  (一)为解决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已采取的整改及追偿措施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之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违规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020年3月,信托计划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宝信托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受托管理人,积极督促并协助公司对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进行整改及追偿,具体整改及追偿措施如下:
  1.整改措施
  (1)对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约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梳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涉及的内控缺失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内控缺失关键环节进行整改完善,避免再次发生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形;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一系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4)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完善用印审批流程及相关责任,避免相关人员擅自或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
  (5)完善《资金支付审批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规范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及审批要点,规避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防止违规使用资金而产生资金占用等情形;
  (6)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人的范围、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提请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7)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提升风险防范和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同时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2.追偿措施
  就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向升达集团进行追偿或减少升达林业因违规担保所产生的损失,具体包括:
  (1)通过诉讼方式向升达集团进行追偿。如在杨陈、秦栋梁和姜兰违规担保案件中,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通过诉讼方式向升达集团及其关联方追回资金共计1,353.31万元;同时由于升达集团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发现升达集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2)起诉银行等债权人返款扣划资金。如在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两项违规担保案件中,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达能源”)在厦门国际银行分别直接扣划中弘达能源30,400.99万元存款和20,269.31万元存款后,不断通过起诉厦门国际银行的方式要求厦门国际银行返还扣划资金。中弘达能源起诉厦门国际银行返还扣划资金案件目前尚在二审过程中,相关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3)通过上诉、再审等方式减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如在富嘉租赁和成都农商行违规担保案件中,在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公司通过上诉、申请再审等方式争取不承担或少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减少损失。富嘉租赁和成都农商行案件目前分别尚在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相关法院尚未作出相关判决。
  (二)相关诉讼进展、法院执行、资金追回、担保责任履行及债务逾期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法院执行、资金追回、担保责任履行及债务逾期情况具体如下:
  ■
  以上部分案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文书,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政策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了会计处理。为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在积极准备部分案件的诉讼事项,相关会计处理结果及相关公司公告,不构成本公司在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中对不利于本公司的事实情况的确认,也不构成本公司在相关案件中放弃权利或产生任何减损本公司权利主张的效果,案件相对方无权以公司的会计处理结果为由对抗本公司在诉讼执行案件中所提出的权利主张。
  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常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执行,未产生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逐项说明法院认定升达林业相关担保无效,但由于升达林业存在过错而应向相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是否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结合说明判断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已消除的依据。
  公司回复:
  公司尚未清偿完毕的、被法院认定担保无效但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三起,具体为成都农商行案、富嘉租赁案、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案。
  其中,成都农商行案、富嘉租赁案的案件进展、会计处理、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详见本回复函问题1第(三)问的回复。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案的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一)案件判决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州中院”)作出(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升达林业出具的《连带保证承诺函》有效,故升达林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及利息,升达林业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8日,四川高院作出(2021)川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马太平案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升达林业提供的担保属于有效担保行为不当,予以纠正;马太平在升达林业尚未披露担保事项已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与升达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且在借款事实发生后升达林业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明确披露为违规担保,故不能认定升达林业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升达林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撤销达州中院(2020)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但是,升达林业对公章保管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升达林业应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综上,四川高院已就上述马太平违规担保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升达林业为升达集团提供的担保无效,升达林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升达林业对马太平案件的担保责任已消除。
  (二)公司已根据生效判决及实际清偿情况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四川高院作出的(2021)川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升达林业应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23,261,447.51元及利息,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就马太平违规担保,升达集团下属子公司青白江家居以其持有的不动产向马太平提供抵押担保;青白江家居进入破产程序后,马太平已就该债权向青白江家居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包括其对青白江家居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以及截至青白江家居进入破产程序之日(2020年10月9日)所欠付利息,前述债权已于2022年7月30日被法院裁定确认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金额为37,621,514.44元;该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获得一次性现金清偿。
  根据青白江家居管理人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的《关于担保债权清偿情况说明》(以下简称“马太平债权清偿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4月7日,青白江家居管理人已累计向该笔债权受让方黄昌武清偿资金总额为37,621,514.44元,已经清偿完毕。鉴于现债权人黄昌武已就马太平所申报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额获得受偿,故其债权剩余未受偿部分为青白江家居破产受理日(2020年10月9日)至黄昌武受领全部偿债资金之日期间利息。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升达林业应就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升达林业应就上述案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及计算过程、依据具体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注: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50%,上表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金额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50%计算,暂未考虑升达集团自身能够清偿的金额;若升达集团后续能够清偿部分债权,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将相应减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暂不考虑到升达集团自身能否清偿相关债权,公司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50%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962.56万元,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截至本回复函出具日,公司已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以及债权实际清偿情况,就成都农商行、富嘉租赁、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预计不会继续对升达林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年审会计师意见:
  我们检查了成都农商行、富嘉租赁、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违规担保三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并根据判决结果,逐项复核公司所计提预计负债的过程和金额。经核查,上述三起违规担保案件法院均已判决担保无效,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已充分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不会继续对升达林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律师意见:
  针对上述富嘉租赁案件、成都农商行案件、黄昌武(原债权人马太平)案件三项违规担保案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有生效判决均认定相关担保合同无效,升达林业无需就相关主债权承担全额担保责任,在法律关系上,升达林业与相关债权人不再存在担保关系,担保情形已消除;同时,在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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