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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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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ST高斯 公告编号:2025-027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宋亚楠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46,729,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707,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1,0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人,代表股份3,27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2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1,0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提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1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9%;反对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表决结果:通过。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1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4%;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表决结果:通过。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1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1%;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4%;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8%。
  表决结果:通过。
  4、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10,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6%;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0%;反对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
  表决结果:通过。
  5、《2024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1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8%;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0%;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3%;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2%。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公司监事的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3%;反对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5%;弃权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2%。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26,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7%;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0%;反对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9%;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潍坊滨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9、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708,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9%;反对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中明 龙斌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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