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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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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部分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邓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特科技”)控股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江实业”)与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市金塑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2025年5月16日到期自动失效。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荆江实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30.01%下降至19.64%。汕头金塑持有公司37,013,101股,占比1.41%,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江实业与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2、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荆江实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前期表决权委托情况概述
  公司股东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451,687,7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上述各方与荆江实业的表决权委托均失效。
  二、本次控股股东与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续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
  2025年5月16日,邓海雄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直接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东陈烈权先生、邓海雄先生、汕头金塑、黄孝杰先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451,687,7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7.16%)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荆江实业拥有能特科技表决权的股份为790,150,880股,占比为30.01%,系公司控股股东。前述关系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至2025年5月16日终止,表决权委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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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百分比计算结果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系由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造成存在误差;
  2、上表中的“占总股本比例”以当前公司总股本2,632,580,490股计算。
  本次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178,674,8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荆江实业行使,有效期至2026年5月16日止。荆江实业支配表决权的总股份由790,150,880股减少到517,137,957股,占比由30.01%下降至19.64%。
  汕头金塑持有公司37,013,101股,占比1.41%,其与邓海雄先生为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江实业与一致行动人实际支配表决权股份数合计为554,151,058股,占比21.05%。
  陈烈权先生、黄孝杰先生恢复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与荆江实业不再存在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再是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荆江实业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后,陈烈权先生、黄孝杰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荆江实业的一致行动人,相关方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后,荆江实业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仍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邓海雄先生于2025年5月16日与荆江实业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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