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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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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5-02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5人,代表股份319,16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46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313,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9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38人,代表股份5,36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6%。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039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962,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170%。
  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对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8,16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6%;反对6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3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68,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36%;反对6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467%;弃权33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29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8,16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68%;反对6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5%;弃权33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63,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28%;反对66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567%;弃权3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30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8,154,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2%;反对6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3%;弃权3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54,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970%;反对67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75%;弃权3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355%。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8,148,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3%;反对6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弃权33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48,7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54%;反对67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777%;弃权33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369%。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18,149,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26%;反对6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1%;弃权33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49,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75%;反对67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718%;弃权33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406%。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18,15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0%;反对66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弃权3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57,4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9%;反对6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633%;弃权33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8%。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094,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4%;反对7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4%;弃权3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894,8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7.9837%;反对73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823%;弃权3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34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8,163,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反对6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9%;弃权3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1,963,6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36%;反对65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409%;弃权3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64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许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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