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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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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听取《新奥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20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4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第21-30项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8-22、2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8-1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2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蒋承宏先生、于建潮先生、韩继深先生、张宇迎先生、张瑾女士等作为公司私有化新奥能源(02688.HK)交易对方且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7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新奥股份”)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私有化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2688.HK,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并以介绍上市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核查,现就查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仅包括无限售流通股。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吕战凯
  吕战凯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苏海静
  苏海静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张海泉
  张海泉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海泉配偶王丽妹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市场公开信息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自查期间,本人不知悉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向张海泉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海泉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郝玉芳
  郝玉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郝玉芳的配偶李宝库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郝玉芳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郝玉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郝玉芳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郝玉芳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王冬至
  王冬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持股在按照减持限制相关法规要求部分解锁后减持当期解锁部分,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3月18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未经上市公司许可,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王韬
  王韬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王玮
  王玮已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本人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知悉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相关买卖行为系基于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后,本人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除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情形。2、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王玮配偶姜杨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王玮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指示。王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张腾
  张腾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16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张延芳
  张延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18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张宏建
  张宏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张宏建配偶靳爱红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张宏建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宏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6日,张宏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张宏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宫罗建
  宫罗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
  (2)中金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
  ■
  (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除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自然人及机构在核查期间内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与承诺,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出具承诺及自查报告,并接受了本所律师访谈,确认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保证其承诺及相关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的筹划及实施过程中,交易相关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降低内幕信息传播的可能性,但是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交易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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