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5-19 |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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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6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5月16日9:15至2025年5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公司行政楼二楼股东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邰紫鹏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80人,共计代表股份159,226,0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48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55,663,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2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373人,代表股份3,56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8%。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8,82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3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8%;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70%;反对31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933%;弃权7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97%。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8,85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0%;反对30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220%;反对3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81%;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98%。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8,865,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8%;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364%;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66%;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7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8,866,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2%;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496%;反对29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046%;弃权6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458%。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41,5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5%;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883%;反对31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048%;弃权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69%。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34,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4%;反对29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5%;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130%;反对29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8%;弃权9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841%。 7、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31,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1%;反对30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7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174%;反对30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339%;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87%。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46,9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9%;反对2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3%;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8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317%;反对2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24%;弃权8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59%。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29,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30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2%;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643%;反对30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43%;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13%。 10、《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851%;反对34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32%;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2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851%;反对34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32%;弃权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16%。 11、《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829,1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7%;反对33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4%;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590%;反对33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696%;弃权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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