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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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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汇集团”)于2025年5月16日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德寿险”)、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德金控”)分别签署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976,357,162股(简称“标的股份”)予以转让,占公司总股本15.03%。 ● 协议转让完成后,富德寿险持有公司股份638,561,096股,占公司总股本9.83%,富德金控持有公司股份337,796,066股,占公司总股本5.20%;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03,098,651股,占公司总股本20.0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信心及对公司内在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富德寿险、富德金控作为新引入的长期价值投资者,已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以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及富德寿险、富德金控分别出具的《股份转让协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广汇集团基于自身资产管理需求,积极引入长期价值投资者赋能产业发展,助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最佳业绩持续提升股东投资回报。广汇集团于2025年5月16日与富德寿险、富德金控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所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638,561,096股、337,796,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9.83%、5.20%,分别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富德寿险、富德金控;转让单价均为6.35元/股,转让价款为4,054,862,959.60元、2,145,005,019.10元;股份转让数量合计976,357,16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3%,股份转让价款合计6,199,867,978.70元。具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二)受让方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德寿险与富德金控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 注册资本:517,144.801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广信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25531477N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汽车组改装业、证券业、化工机械制造业、环保锅炉制造业、液化天然气业、煤化工项目、汽车贸易及服务的投资;高科技产品开发;会展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车辆配件、建筑和装修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石油及制品、食品、木材;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孙广信持股50.0570%等。 广汇集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受让方一:富德寿险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注册资本:11,752,005,497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1,752,005,497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力 成立日期:2002年3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677639J 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主要股东: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00%等。 富德寿险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富德寿险本次受让股份资金来源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A。 受让方二:富德金控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3811房 注册资本:504,000万元 实缴资本:50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峻 成立日期:2004年4月1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4909E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富德金控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富德金控本次受让股份资金来源为集团内自有资金。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一:广汇集团与富德寿险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9.83%。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54,862,959.60元。 4、标的股份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受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等。 5、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受让方确定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简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取得转让确认意见后至交割日前,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自交割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委派代表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手续,将股份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6、税费负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的税费。 7、违约责任 转让方、受让方若因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项触及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责任和义务,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8、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实控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转让方、受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及本协议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等。 9、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等。 协议二:广汇集团与富德金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337,796,06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5.20%。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45,005,019.10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自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注:协议一和协议二仅在协议转让当事人、标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方面有所不同,其余主要条款约束性表述内容均保持一致性,不再赘述。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协议各方具体执行均以所签署的最终生效性协议为准。 四、本次协议转让相关承诺及其他事项 1、承诺事项 为促进广汇能源长期稳定发展,富德寿险、富德金控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均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同时,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衍生的广汇能源股份,仍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担保事项 基于广汇集团与富德金控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协议项下富德金控的支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五、风险提示及相关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所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后,广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03,098,6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汇集团)、《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德寿险)、《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德金控)。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6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新疆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新疆上市公司协会根据新疆证监局工作部署,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的“2025年新疆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周五)15:00-17:3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及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3811房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3811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署本报告书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1、公司名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方力 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7、28、29、30层 4、注册资本:11,752,005,497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677639J 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7、设立日期:二00二年三月四日 8、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它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凭许可证经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 9、营业期限:自二00二年三月四日至永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755-369950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公司名称: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峻 3、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三十八层3811房 4、注册资本:504000万元人民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4909E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设立日期:2004-04-12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9、营业期限:2004-04-12 至 2054-04-11 10、联系电话:0755-33062669 (二) 公司董事、主要负责人及股东情况 1、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2、公司股东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5%以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富德寿险与富德金控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买入的目的是出于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60个月内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减持。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未持有广汇能源股份。 2025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638,561,096股人民币普通股以6.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8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38,561,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3%。 2025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337,796,066股无限售流通股以6.3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股份337,796,0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具有一致行动人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两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76,357,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受让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337,796,06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9.83%、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资金来源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A。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资金来源为集团内自有资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9.83%。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54,862,959.60元。 自《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如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标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除权后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应调整为除权后的转让价格;如广汇能源回购注销股份且该等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变动,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4、标的股份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之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亦不存在无法转让或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限售承诺)。 (7)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不存在未书面披露的重大负债,不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之情形,不存在被股东、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之情形,不存在对其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构成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除集团公司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外,集团公司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本协议签署前基于上市公司正常业务已设置权利限制的除外),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9)受让方已对集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且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受让方满意。 5、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受让方确定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下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留存共管账户的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享有。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不得以其他方式办理和实施资金划付。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取得转让确认意见后至交割日前,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自交割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委派代表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手续,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在前述期限内划转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则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交割日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7、税费负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的税费。 8、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支付的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并有权按照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回购标的股份(如涉及),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前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10%的金额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暂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向受让方支付自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实控人对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利息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转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2)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3)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同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被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基于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10、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所涉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广汇能源无限售流通股337,796,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为2,145,005,019.10元。 自《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下称“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如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标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除权后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应调整为除权后的转让价格;如广汇能源回购注销股份且该等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变动,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4、标的股份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和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之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亦不存在无法转让或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限售承诺)。 (7)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不存在未书面披露的重大负债,不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之情形,不存在被股东、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之情形,不存在对其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构成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除集团公司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外,集团公司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本协议签署前基于上市公司正常业务已设置权利限制的除外),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9)受让方已对集团公司完成了尽职调查,且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受让方满意。 5、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自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 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 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6、交割日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7、税费负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的税费。 8、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支付的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并有权按照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回购标的股份(如涉及),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前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10%的金额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暂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向受让方支付自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实控人对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利息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转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2)受让方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3)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同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被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基于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10、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四、本次协议转让相关承诺及其他事项 1、承诺事项 为促进广汇能源长期稳定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均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同时,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衍生的广汇能源股份,仍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担保事项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署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协议项下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支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均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富德寿险、富德金控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分别与广汇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本报告书披露网站为www.sse.com.cn。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一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徐倩 签署日期:2025年05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峻 签署日期:2025年 5 月 16 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签章):徐倩 日期:2025年05月16日 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峻 日期:2025年 5 月 16 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广汇能源 股票代码:600256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15号》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广汇美居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孙广信 注册资本:517,144.80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25531477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10月11日 经营期限:自1994年10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房地产业、汽车组改装业、证券业、化工机械制造业、环保锅炉制造业、液化天然气业、煤化工项目、汽车贸易及服务的投资;高科技产品开发;会展服务;销售:机械、设备、车辆配件、建筑和装修材料、矿产品,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五金产品、石油及制品、食品、木材;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孙广信持股50.0570%等。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 联系电话:0991-23650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广汇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广汇集团基于自身资产管理需求,积极引入长期价值投资者赋能产业发展,助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以最佳业绩持续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汇集团尚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计划或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广汇集团持有广汇能源2,279,455,81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35.09%。 2025年5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汇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向富德寿险、富德金控转让其所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337,796,0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9.83%、5.20%;本次协议转让股数合计976,357,162股,占广汇能源总股本比例合计15.03%。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汇集团持有广汇能源1,303,098,65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20.06%。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广汇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广汇集团与富德寿险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638,561,09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9.83%。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54,862,959.60元。 自《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如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标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除权后的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应调整为除权后的转让价格;如广汇能源回购注销股份且该等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发生变动,标的股份数量和转让价格不做相应调整。 4、标的股份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本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已经各方有效签署并已生效; (2)转让方和受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且本次交易和交易文件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3)上市公司已按照要求披露本次交易,并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转让确认意见; (5)各方已有效签署与标的股份交割相关的文件,并已准备完毕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所需的全部文件;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所有权,标的股份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安排之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亦不存在无法转让或无法过户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限售承诺)。 (7)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不存在未书面披露的重大负债,不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之情形,不存在被股东、债权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之情形,不存在对其正常经营、规范运作和资本运作构成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8)除集团公司已向受让方书面披露的外,集团公司资产的权属清晰完整,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之情形(本协议签署前基于上市公司正常业务已设置权利限制的除外),不存在权属争议及法律瑕疵之情形,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 (9)受让方已完成了尽职调查,且该等尽职调查的结果令受让方满意。 5、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在受让方确定的银行以受让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银行账户(简称“共管账户”),该共管账户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留存共管账户的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让方享有。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转让方和受让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不得以其他方式办理和实施资金划付。 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取得转让确认意见后至交割日前,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自交割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委派代表在共管账户所属银行柜台办理股份转让价款的划款手续,将股份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在前述期限内划转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则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交割日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 7、税费负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事宜所产生的税费。 8、违约责任 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如股份转让价款逾期支付的期限超过30个工作日,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并有权按照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回购标的股份(如涉及),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前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10%的金额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 如保证方在交割日后发生本协议约定违约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保证方改正,并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暂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如保证方在改正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全改正,保证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且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文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要求转让方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和向受让方支付自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的利息(实控人对股份转让价款的退还及利息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9、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盖章、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实控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自如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1)转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及本协议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2)受让方股东会和董事会已按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交易及交易文件作出同意的有效决议;(3)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已获得其他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同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被终止:(1)各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2)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3)基于中国法律规定可以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10、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该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 协议二:广汇集团与富德金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深圳富德金蓉控股有限公司 保证方:转让方及其实控人孙广信 2、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广汇能源337,796,066股股份,占广汇能源总股本的5.20%。 3、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5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45,005,019.10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自交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2)自交割日起1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股份转让价款1,072,502,509.55元(大写:拾亿零柒仟贰佰伍拾万贰仟伍佰零玖元伍角伍分)支付至转让方书面指定的转让方银行账户。 注:协议一和协议二仅在协议转让当事人、标的股份数量、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方面有所不同,其余主要条款约束性表述内容均保持一致性,不再赘述。 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协议各方具体执行均以所签署的最终生效性协议为准。 四、本次协议转让相关承诺及其他事项 1、承诺事项 为促进广汇能源长期稳定发展,富德寿险、富德金控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均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同时,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衍生的广汇能源股份,仍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2、担保事项 基于广汇集团与富德金控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协议项下富德金控的支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广汇能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孙广信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孙广信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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