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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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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5-027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霍里山大道南段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毛海波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758,482,776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1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288,524,0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7,395,4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7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128,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6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3,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二)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3,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三)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6,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8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7%;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四)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2,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3%;反对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8,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3%;反对4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弃权2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五)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0,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6,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9%;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六)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24,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50,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5%;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1%。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8,27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3%;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5,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3%;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弃权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2%。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捐赠、赞助预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455,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8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4%;反对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弃权2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687,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0%;反对7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51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0%;反对7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9%;弃权7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1%。
  (十)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88,453,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4%;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8,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2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赵伟熹律师、王玉平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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