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27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和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情况;本次重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之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股份/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之日起前六个月至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对方之一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新投)原控股股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海通证券)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本次交易对方海通创新投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原海通证券在自查期间内无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20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上述相关自然人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马文献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监事会主席、邯郸基地副总经理马文献,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张爱社 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生产部长张克之父亲张爱社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克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郭威 本次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销售部长郭威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宋侯霞 本次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子公司合肥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之配偶宋侯霞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徐勇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熊楚嫣 公司董事熊勇之女儿熊楚嫣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父亲熊勇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投资建议。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熊楚嫣父亲、公司董事熊勇也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从未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女儿熊楚嫣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熊楚嫣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陆建英 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之母亲陆建英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罗伟锵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经营情况或给予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相关投资建议。 2、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经谨慎考虑,本人愿意将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陆建英之子、公司投资部助理罗伟锵也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4年8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 2、本人事先并不知晓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母亲陆建英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或提供投资建议。母亲陆建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张国维 本次交易对方上海劲邦劲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原投资经理苏莅原之母亲张国维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儿子苏莅原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8、梁剑 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梁剑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9、赵焰 本次交易对方海南海之润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梁剑之配偶赵焰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梁剑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0、张新朝 本次交易对方张新朝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1、穆小贤 本次交易对方张新朝之母亲穆小贤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新朝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2、刘宗坤 本次交易对方珠海冠明投资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刘宗坤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3、池玉秀 本次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辰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池玉秀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5、自本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佛塑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佛塑科技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4、薛秀春 本次交易对方张志平之配偶薛秀春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张志平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5、孟广峰 本次交易对方孟昭华之父亲孟广峰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孟昭华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佛塑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佛塑科技。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6、姚中彬 本次交易对方常州哲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姚中彬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7、伊胜宁 本次交易对方天津市宝坻区东金园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合伙人伊胜宁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8、邓军 本次交易对方厦门市惠友豪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邓军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19、韦皓文 本次交易对方湖州华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员工韦皓文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0、胡佳杰 本次交易对方常州鑫未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潇盈之配偶胡佳杰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配偶吴潇盈女士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 、 声明及承诺, 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相关各方、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并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根据法律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自查期间内,海通创新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即因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合并后存续公司(即国泰君安,2025年4月已更名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海通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于2025年4月25日经相关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由原海通证券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73 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5-28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5)。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30一16:30在“价值在线”举办了2024年年度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业绩说明会)。现将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30-16:30 召开方式:网络远程文字互动 召开平台:“价值在线”路演活动(www.ir-online.cn) 公司董事、总裁马平三,独立董事李震东,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何水秀,财务总监张镜和出席了本次业绩说明会,就公司经营情况、战略发展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等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二、本次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公司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将投资者普遍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回复整理如下: 1.公司本期盈利水平如何,接下来有何措施? 回复:您好!公司2025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5.12亿元,同比增加2.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91.22万元,同比增加9.98%。公司围绕“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定位,以核心产品在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为基础,通过内生增长与外延并购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提升经营效益和投资价值,加大项目投资力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成为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的引领者。近年来,公司重点投资了纬达光电偏光膜三期项目、东方电工膜分公司超薄电容膜生产线项目、经纬分公司高新复合阻隔材料升级扩产等项目,推动金力股份并购项目,持续优化业务布局,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2.请问公司目前高分子功能薄膜行业发展前景怎么样? 回复:您好!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支撑,是国家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产业方向。近年来,公司坚持创新驱动,聚焦新材料产业定位,加大差异化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保持细分市场优势地位,重点投资了纬达光电偏光膜三期项目、东方电工膜分公司超薄电容膜生产线项目、经纬分公司高新复合阻隔材料升级扩产等项目,推动金力股份并购项目,持续优化业务布局,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3.请问怎么看待金力股份和隔膜行业的发展前景? 回复:您好!受国家政策大力支持以及全球能源转型的影响,隔膜下游行业需求稳步增长。根据GGII的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中国锂电池隔膜出货量64.5亿平,同比增长64%。其中湿法隔膜出货53亿平,同比增长75%,市场占比超80%。考虑到下游行业需求增速稳定,且锂电池隔膜行业未来产能释放节奏回归理性,预计隔膜行业未来将处于稳步发展期。金力股份作为我国及全球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的领先企业,竞争优势日益凸显。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4.公司将如何实现“十四五”战略目标? 回复:您好!公司聚焦“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定位,通过内生增长与外延并购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提升经营效益和投资价值。收购金力股份的交易如完成,佛塑科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预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未来,随着金力股份的产能进一步释放,规模效应逐步凸显,生产效率及成本持续优化,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力股份也可凭借上市公司平台优势,扩充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从而降低财务费用。长期来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佛塑科技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将以核心产品在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为基础,加大重点项目投资力度和技术创新力度,以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夯实市场信心基础,实现核心竞争力与市值管理水平的协同提升,以良好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5.金力股份本次估值是否合理? 回复:您好!本次交易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金力股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本次交易金力股份100%股份的交易对价为508,000万元。本次交易作价以评估机构正式出具并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后确认。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和市净率指标,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佛塑科技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6.金力股份有哪些核心竞争优势? 回复:您好!金力股份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湿法基膜、涂覆隔膜,技术实力受到业界广泛认可,在湿法隔膜领域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根据GGII的数据显示,2024年,金力股份在中国湿法隔膜排名行业第二。 (1)产品性能优异,布局丰富全面,超薄高强度隔膜占据产品迭代先发优势。根据高工锂电分析,目前行业主流锂电池隔膜产品为7μm及9μm锂电隔膜,但已有头部锂电池厂商开始逐步采购5μm锂电隔膜进行产品的升级迭代。2024年,金力股份的5微米超高分子量湿法隔膜产品出货量超6亿平方米,市占率第一。金力股份的超薄高强度隔膜占据产品迭代先发优势。 (2)生产设备先进,生产效率更高。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巩固市场地位,金力股份于2021-2022年通过并购、新建产线,以及不断对原有产线进行改造升级,从而提高产线数量,提升生产效率,实现产能的大幅扩张。目前金力股份的主要生产设备已处于行业前列,生产效率更高,具备生产5μm及以下的超薄高强度隔膜的能力。 (3)广泛的市场认可和优质的客户资源。金力股份已与宁德时代、比亚迪、国轩高科、亿纬锂能、瑞浦兰钧、微宏动力、天津力神、海四达、天鹏电源、星恒电源等国内知名锂电池厂商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向LG化学等海外新能源电池厂商供货,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4)技术研发优势。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金力股份在锂电池湿法隔膜领域取得了多项科研成果,培养了拥有创新能力的技术研发团队,持续巩固现有技术领先优势。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5)产品质量控制优势。金力股份建立了严格而全面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专业的生产管理,保证产品品质、性能持续稳定,已被国内外知名锂电池客户广泛认可。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7.佛塑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金力股份,对投资者的影响有哪些? 回复:您好!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进一步扩大佛塑科技业务规模并拓宽产业布局,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8.公司通过回收材料降低产品碳足迹的认证进展如何?未来将主要拓展哪些地区市场? 回复:您好!公司持续推动低碳发展实践并取得了显著进展,2024年,公司所属金万达公司的WPD-1膜获得《香港产品碳足迹标签证书》和《广东碳标签证书》;东方电工膜分公司的电容器用聚丙烯薄膜(B0PP)产品已取得《产品碳足迹评价报告核查声明证书》;纬达光电的车载偏光片SDN-14238-VA50/130ASH获得《广东碳标签证书》。公司将密切关注国际环境、经济政策、市场变化等情况,围绕“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产业发展定位,持续拓展国内外市场。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9.佛塑科技2024年度分红何时、如何支付给股东? 回复:您好!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利润分配方案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成。届时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现金红利,并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请您留意公司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三、风险提示 感谢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如有进一步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欢迎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dmb@fspg.com.cn、投资者热线电话0757-83988189、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等渠道与公司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衷心感谢各位投资者长期以来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