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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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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25-018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16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0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参会的股东5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04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396%。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5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410,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赵志莘出席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曹世如、曹曾俊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合计所持公司281,77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2%)的表决权,放弃弃权股份的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8,225,000股。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354,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976%;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1%;弃权2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599,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8542%;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672%;弃权23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786%。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313,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886%;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弃权2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558,8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8060%;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552%;弃权28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388%。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464,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222%;反对1,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4%;弃权2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710,3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9854%;反对1,46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7300%;弃权24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846%。 4、审议通过了《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8,632,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6594%;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弃权10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877,6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1836%;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6931%;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1232%。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8,199,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33%;反对1,7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弃权2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445,0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712%;反对1,72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0385%;弃权2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2904%。 同意公司以202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5元人民币(含税),共分配156,400,000元。 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6、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8,164,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54%;反对1,7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7%;弃权2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2,409,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291%;反对1,70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0252%;弃权29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345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2,8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3739%;反对6,869,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弃权4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7,09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1.3277%;反对6,869,4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1381%;弃权4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5342%。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迪康大道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曹世如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根据《股东会通知》等公司公告文件,曹世如、曹曾俊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合计所持公司281,77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72%)的表决权,放弃弃权股份的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8,225,000股。)的0.01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047,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396%。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410,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0,16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50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354,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1%;弃权23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59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42%;反对1,57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72%;弃权2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313,3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6%;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弃权28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558,8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60%;反对1,56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2%;弃权2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8%。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464,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2%;反对1,46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4%;弃权24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710,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54%;反对1,46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0%;弃权2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 4.《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632,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4%;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877,6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36%;反对1,42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1%;弃权10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 5.《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199,5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33%;反对1,72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2%;弃权24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445,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12%;反对1,7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5%;弃权24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 6.《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8,164,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4%;反对1,7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7%;弃权29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2,40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91%;反对1,7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2%;弃权2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7%。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42,84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39%;反对6,869,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0%;弃权45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0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277%;反对6,869,4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81%;弃权4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此外,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 刘浒 赵志莘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 卢勇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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