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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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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5-028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公司会议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宇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5人,代表股份60,2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31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59,06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8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1,1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5%。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1,13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1,13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7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03%;反对8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53%,反对8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61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7%。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4%;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97%,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70%;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95%;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35%,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70%;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4.00《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3%;反对8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14%,反对8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91%;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5.00《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4%;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6%;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97%,反对82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70%;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6.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6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53%;反对81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714%,反对81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91%;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7.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4%;反对82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7%;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97%,反对8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008%;弃权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8.00《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5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99%;反对82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1%;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33%,反对8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434%;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3%。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徐悦、罗小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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