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T1栋31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张柏忠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部分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4.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张柏忠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凌根略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张国明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4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左川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5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杨立君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6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吴贵东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7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郜卓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8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包新民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0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胡家斌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李向阳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刘斌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杜海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3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邓凌云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14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周军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续贷和新增银行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00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14.01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郑钢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02议案名称:关于确认王立勇先生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4.01、4.03、4.06、14.01、14.02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柏忠、张国明、吴贵东、郑钢、王立勇以及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应分别予以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宇恒、常翔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