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25-21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9号公司十九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包晓茹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1人,代表股份245,987,3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32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1,294,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6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44,6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55%。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人,代表股份12,69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9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6人,代表股份12,192,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76%。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1,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153,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0%; 反对17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弃权78,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34,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 反对1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弃权8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8,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 反对1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 弃权102,8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69,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1%;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72,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51%; 反对19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0%; 弃权11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720,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4%; 反对16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弃权103,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70,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 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0%; 弃权102,5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593,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0%; 反对2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8%; 弃权101,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643,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1%; 反对1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弃权180,1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中恒电气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