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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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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一)分析的主要假设及前提
  1、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5年12月末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并实际完成发行时间为准);
  3、计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15,380,649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4、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71,839,080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假设2025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为三种情形:①较2024年持平;②增长或减亏20%;③增长或减亏40%(该假设分析仅用于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构成公司对2025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出现下降的情形,即期回报存在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技术研发及供应链布局提供有力支持
  近年来,全球锂盐行业在供需再平衡中加速分化,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未来锂盐行业产品需求增长市场容量仍较为可观。从全球视角看,锂资源开发呈现“资源+技术”双轮驱动的竞争格局,资源开发效率与产能成本管控将成为企业生存竞争的重要变量。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公司将坚持“大矿企”供应战略,以澳大利亚规模化矿山为供应基本盘,构建优质原料供应渠道与商务合作关系,同时积极拓展非洲、南美等地区的供应渠道,构建多区位、多维度的供应链安全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公司将围绕工艺优化与技术创新双核驱动,重点突破柔性产线量产、一期沉锂一步法工艺达产、母液萃取提锂调试等多项工艺攻关项目,同步推进专利布局加速、中试平台扩建等任务。本次发行将为公司供应链资源布局、技术研发的落地实施提供有力支持,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2024年11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完成,吴华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企业永荣致胜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永荣致胜,持股比例为19.79%。本次认购对象为永荣致胜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进一步增加,持股比例进一步上升,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同时,本次发行充分展示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优化财务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助于缓解公司中短期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实现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户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保荐人、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及合理规范地使用。
  (二)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加大供应链建设及研发投入,保证原材料供应及采购价格稳定,扩大产品成本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此外,公司亦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同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股东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公司整体实力得到增强,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保证供应链稳定,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公司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测算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39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杉锂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上述事项的批准、注册能否取得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投资”),永宏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永杉锂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1,839,080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94%,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对象为永宏投资,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永宏投资于2025年5月15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票认购协议》”)。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二)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永宏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永宏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的关联董事已履行相应回避表决程序,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永宏投资,是公司控股股东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宏投资控股股东为永荣致胜,实际控制人为吴华新先生。
  ■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情况
  永宏投资成立于2021年8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华新先生控制的投资管理平台,未实际开展业务。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永宏投资最近一年一期简要财务报表(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标的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1,839,080股(含本数)。
  四、交易的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5月16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6.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2025年5月15日,公司与永宏投资签署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票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希龙
  住所:凌海市大有乡双庙农场
  乙方: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新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x00437
  二、认购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其他协议主要内容
  (一)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
  (二)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认购价格
  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5月16日),本次发行价格为6.9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四)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1,839,080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94%,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本数)。若公司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实际发行的全部股份。
  (五)限售期
  乙方本次以现金认购的甲方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得由甲方回购;乙方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六)支付时间
  在本次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乙方应按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规定的具体缴款期限,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设立的账户。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四、违约责任
  1、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或保证,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如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目的
  1、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助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为更好满足下游客户对深加工锂产品的强劲需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随着一期项目达产和二期项目建成,公司深加工锂产品的业务规模将快速增长,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技术研发投入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将有效提升公司的日常生产运营效率、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对下游重要客户的供应保障能力,有助于公司稳健发展。
  2、优化财务结构,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保障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助于缓解公司中短期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实现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进一步提升持股比例,巩固控制地位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永荣致胜,持股比例为19.79%。本次认购对象为永荣致胜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后,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进一步增加,持股比例进一步上升,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同时,本次发行充分展示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助于缓解公司中短期的经营性现金流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提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实现快速、健康和可持续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前24个月内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除公司已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交易情况。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意见如下: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永宏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一)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三)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40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福建平潭永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宏投资”),是公司控股股东平潭永荣致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荣致胜”)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发行前,永宏投资持有公司股票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永荣致胜持有公司股票10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9%。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1,839,080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515,380,649股变更为587,219,729股,永宏投资持有公司股票71,839,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宏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73,839,08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9.60%,永荣致胜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吴华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永宏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永宏投资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和第五届三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前,永宏投资持有公司股票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永荣致胜持有公司股票10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9%。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1,839,080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的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515,380,649股变更为587,219,729股,永宏投资持有公司股票71,839,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永荣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宏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73,839,08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9.60%,永荣致胜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吴华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永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所涉后续事项
  (一)本次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5-041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8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
  二、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自公司公布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来,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工作。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因素及公司实际情况,为全面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董事会审慎分析后,同意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进行,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经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相关各方充分沟通、审慎分析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环境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终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系公司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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