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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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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 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0,637,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02,064,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57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415,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867,5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4%;63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1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645,6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51%;63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1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31,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46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1%;136,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09,1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40%;46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136,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21,8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46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15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99,9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2%;46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8%;15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46,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2%;469,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1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4,1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08%;469,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2%;1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28,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1%;949,2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5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06,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10%;949,2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4%;5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820,2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0%;733,6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3%;8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598,2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59%;733,6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2%;8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关联交易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456,9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4%;48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6%;105,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关联股东李永喜、芮冬阳、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数177,585,834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0,8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83%;48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8%;105,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7,332,3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09%;3,21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9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110,4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77%;3,21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4%;9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55,8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9%;897,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2%;84,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33,8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36%;897,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4%;84,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津贴的确认及2025年津贴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51,4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8%;875,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7%;11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29,4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69%;875,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2%;11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 1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薪酬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385,1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4%;900,5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5%;35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163,1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88%;900,5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0%;35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2%。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272,7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1%;1,018,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5%;34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050,8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34%;1,018,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34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5年4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林映玲律师、谢焱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0019号 致: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在广州黄埔区瑞和路8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永喜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0,637,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1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02,064,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8,57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415,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9%。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永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867,5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4%;63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8%;1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645,6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51%;633,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13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31,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1%;46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1%;136,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09,1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40%;469,9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89%;136,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1%。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21,8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7%;46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6%;15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799,9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692%;464,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8%;151,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0%。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0,046,0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2%;469,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8%;1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4,1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08%;469,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2%;1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28,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1%;949,2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6%;5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06,7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10%;949,2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34%;59,6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6%。 6.审议通过《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820,2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0%;733,6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3%;8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598,2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059%;733,6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72%;83,7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9%。 7.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关联交易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456,95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4%;48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6%;105,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关联股东李永喜、芮冬阳、广州市金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数177,585,834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820,8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83%;489,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38%;105,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9%。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7,332,3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09%;3,21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9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3,110,4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877%;3,213,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44%;9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薪酬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55,8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9%;897,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2%;84,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33,8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36%;897,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84%;84,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津贴的确认及2025年津贴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651,4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18%;875,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7%;11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429,4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69%;875,7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52%;110,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9%。 1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薪酬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385,1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4%;900,5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5%;35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163,19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88%;900,52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90%;35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22%。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9,272,79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1%;1,018,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5%;34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4%。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5,050,81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34%;1,018,5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57%;346,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林映玲 谢 焱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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