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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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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西部工业园E区2栋工业厂房骏鼎达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凤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
  9、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38,367,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1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063,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30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6人,代表股份303,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人,代表股份303,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公司杨凤凯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3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2、审议并通过了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3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89%;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3、审议并通过了议案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79%;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2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87%。
  4、审议并通过了议案4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0,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8%;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24%;反对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4%;弃权2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2%。
  5、审议并通过了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7,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3%;反对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785%;反对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5%;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0%。
  6、审议并通过了议案6《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4,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7%;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11%;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5%。
  7、审议并通过了议案7《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4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0%;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256%;反对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弃权1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袁海钧律师、钟蔚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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