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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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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2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3,604,2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5.3469%。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7,909,2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17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694,9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293%。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31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4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4,183,1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3797%。 7.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贾海亮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3,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1,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7%;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9%;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7%;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23,155,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7%;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5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9%;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9%;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622,98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4%;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568,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1%;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23,063,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2,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23,135,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4,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8%;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06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4,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623,13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2%;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允豪律师、贾海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江苏立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2. 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66号A座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立力先生主持。 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2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3,604,2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5.3469%。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67,909,27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8.617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694,95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729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4,183,12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1.3797%。 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4.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3,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1,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7%;反对32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9%;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3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7%;反对322,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1%;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3%。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623,155,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1%;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4,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7%;反对300,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1%;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23,152,0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30,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9%;反对30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9%;弃权14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1%。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同意622,989,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4%;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9%;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568,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4%;反对598,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1%;弃权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琴、沈兆山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3,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0%;反对515,3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2%;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23,063,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4%;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2,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4%;反对521,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6%;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23,135,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9%;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4,8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8%;反对3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8%;弃权1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4%。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065,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7%;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644,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4%;反对39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弃权1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623,138,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93,717,1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2%;反对3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弃权1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允豪 经办律师: 贾海亮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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