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5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87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全体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达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注册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性授权之转授权人的议案。
  根据实际情况,为提升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效率,同意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册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中的转授权人进行如下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修订”):
  原内容:
  “(十一)授权事宜
  为有效协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中的任意一人(以下简称“转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现修订为:
  “(十一)授权事宜
  为有效协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的具体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中的任意一人(以下简称“转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除上述修订外,关于注册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性授权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修订后的关于注册发行公司债券一般性授权还须提交股东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5-08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担保:
  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实际为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
  截至2025年5月13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为927,899万元。
  ●截至2025年5月13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于2022年5月9日、2024年5月22日与华侨银行有限公司(原名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签订的《银行信贷函》及其补充函、以及本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与华侨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即原保证合同),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了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的信贷额度,并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2023年10月20日、2024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5月13日,复星医药产业与华侨银行签订《银行信贷补充函》,双方约定将复星医药产业向华侨银行申请的信贷额度本金由原来的“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00万元”调增至“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0万元(包括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授信本金)”。同日,本公司与华侨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新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债务确定期间内(即2022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复星医药产业于经调增后信贷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2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上述额度的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即2024年6月26日)起至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召开日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止。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复星医药产业
  2、注册地:上海市
  3、法定代表人:吴以芳
  4、注册资本:人民币395,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01年11月27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7、股东及持股情况: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8、近期财务数据:
  根据复星医药产业的管理层报表(单体口径、未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2,401,566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954,501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447,065万元;2024年,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47,307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7,665万元。
  三、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1、由本公司为债务确定期间内(即2022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或约定的其他孰早日止)复星医药产业于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0万元的信贷额度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应向华侨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延期或宽限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新保证合同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该额度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仅限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13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494,754万元(其中外币按2025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占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2.79%;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5年5月13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