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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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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4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8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董事会。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若公司与相关子公司协商一致,该款项可继续自动续期。借款利率参考借款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将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本次提供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负责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事宜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4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8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结合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47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变更和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已终止;“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前述三个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终止/结项时点的实际投入金额。②“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2025年3月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后,项目名称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新型储能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69,004.07万元。③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二、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专户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拟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5年5月13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协鑫智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内蒙古协鑫智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4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变更和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 注:①“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已终止;“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前述三个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终止/结项时点的实际投入金额。②“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9,385.25万元,2025年3月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后,项目名称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新型储能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69,004.07万元。③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公司结合该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实施主体等情况,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投项目相关持股平台等)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69,004.07万元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新能”)、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能”)、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鑫网”)、内蒙古协鑫智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协鑫智慧”)提供借款,用于实施“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对相关子公司提供借款,具体借款金额以募投项目实际需求为准。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若公司与相关子公司协商一致,该款项可继续自动续期。借款利率参考借款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将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本次提供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子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本次提供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一)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E2P3RA2W 3、成立时间:2024年10月18日 4、注册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沙仔行政村国昌路3号二楼203室 5、注册资本:5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郭锐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气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 9、经查询,中山新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为中山新能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二)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DTW61W6G 3、成立时间:2024年8月8日 4、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木古路7号4栋308房 5、注册资本:5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郭立斌 7、经营范围: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电气安装服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8、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 9、经查询,广州新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为广州新能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三)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7LTT727 3、成立时间:2022年8月25日 4、注册地址: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2号4幢A212 5、注册资本:7,3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牛曙斌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推广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发电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 9、经查询,太仓鑫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为太仓鑫网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四)内蒙古协鑫智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内蒙古协鑫智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2MAC4QA773E 3、成立时间:2022年11月24日 4、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总部基地水岸小镇G3区5号写字楼8-9层办公区 5、注册资本:2,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黄一钊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热力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代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政设施管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协鑫晟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持股100% 9、经查询,内蒙协鑫智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以上为内蒙协鑫智慧单体财务报表数据。 四、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实施主体等情况而确定的,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提供借款的对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本次提供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五、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3年,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若公司与相关子公司协商一致,该款项可继续自动续期。借款利率参考借款时点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双方协商确定,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将不提供同比例借款。本次提供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负责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事宜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结合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有利于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宜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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