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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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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见附件2);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会议还将听取独立董事2024年度的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参阅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30日及2025年5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15至27需经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6月5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登记地址: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信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四)邮政编码:456561
  (五)联系人:郭青
  (六)联系电话:0372-3263566
  传真号码:0372-3263566
  (七)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一)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35;投票简称:林重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6月6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意见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
  ■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附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5-004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 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目前不存在且未来亦将不会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5-004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州重机”)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2月10日,林州重机和兰州中煤支护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中煤”)签订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兰州中煤向林州重机提供锂电池系列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9亿元,约定交、提货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2017年2月18日、21日,林州重机分两笔支付给兰州中煤1亿元、0.95亿元,记入对兰州中煤的预付账款。
  2017年12月31日,林州重机将预付给兰州中煤的1.95亿元转为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朗坤科技确认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并将其他应付款1.95亿元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朗坤科技将其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利息进行资本化,即根据林州重机向兰州中煤支付预付账款起计算的利息(313天、年利率7.03%)共计11,918,779.16元,记入在建工程,同时贷记对林州重机的其他应付款;林州重机将此笔资本化利息借记对朗坤科技的其他应收款,同时抵减财务费用并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经查,朗坤科技将1.95亿元其他应付款转入在建工程时,并没有收到由兰州中煤提供的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
  林州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
  其中,2020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1-12月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1-6月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经验教训,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公司账户。
  公司经营管理层已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治理体系,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2020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在没有收到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的情况下,将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并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虚减预付账款19,500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林州重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同时,林州重机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兴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情况
  林州重机于2019年12月30日、31日承担3项担保责任,分别替府谷县新民镇西岔沟煤矿有限公司、兴仁国保和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偿还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偿还4,552.70万元、12,878.67万元和2,000万元,合计金额19,431.37万元。但林州重机直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2019年度报告》中披露承担保责任的相关情况。林州重机未就上述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8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林州重机在没有收到设备实物,也没有相关物流单据与发票的情况下,将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并将相关利息费用资本化,导致林州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691.88万元,虚减预付账款19,500万元,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万元,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林州重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被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林州重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无法判断对外担保损失金额以及担保损失的追偿金额。同时,林州重机2019年度内部控制被兴华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2020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55号)。
  2020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更正公告》,因你公司对转让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能否确认投资收益的判断与会计准则不符,致使在编制2020年半年度报告时出现会计处理差错,故你公司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更正。其中,你公司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712.24万元,导致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由786.20万元减少至-926.04万元,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
  经查,2020年度,林州重机与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3,003.62万元。林州重机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五)2022年2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ST林重通过上市公司主体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及其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划转资金13,003.62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3,003.62万元,占ST林重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2%。
  (六)2022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806号)。
  经查明,林州重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ST林重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现生控制的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重控股”)及其子公司累计划转资金60,930.29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35,905.63万元,占ST林重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62%。
  (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9号)。
  经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八)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现生、郭钏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4号)。
  林州重机2022年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林州重机未按照规定披露2022年期间相关诉讼事项,累计金额4,442.69万元;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郭现生、总经理郭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配合整改和完善相关报告,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在今后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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