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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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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5-035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三方基于战略合作意愿订立的框架性文件,在后续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将另行商洽签订相关协议,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具体业务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一、合作签署概况
  2025年5月8日,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翔”或“公司”)与象山县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工投”)、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元”)基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宁波象山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拟在合资公司组建、机器人装配、供应链、场景、基金投资、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具身智能机器人生态体系。
  本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合作业务的进展情况依法依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象山县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7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西街道滨海大道929号(主楼)2702-1
  3、法定代表人:洪海
  4、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经营投资管理。
  6、主要股东: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持股100%。
  7、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8、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23年2月27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29幢8层
  3、法定代表人:邓泰华
  4、注册资本:8045.8159万人民币
  5、主营业务: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及应用生态。
  6、主要股东::桑蓬(上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海智元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0.3775%。
  7、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8、履约能力分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象山县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智元新创技术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合资公司组建
  甲方、乙方在宁波市象山县设立合资公司,负责机器人数据采集与训练、具身智能模型研发创新及落地场景应用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乙方负责合资公司的运营管理。甲方为合资公司在协调场景应用等方面提供协助;丙方提供具身智能技术、建设与运营经验、通用型机器人产品。
  2、具身智能机器人装配
  乙方(或合资公司)将依托其在智能制造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投资建设具身机器人装配生产线,各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推动政策支持及专业技术保障。
  3、供应链合作
  丙方基于三方的战略合作,根据乙方的优势品类,有序展开合作,在供应链层面进行深度协同联合,实现产品共创,效率共提,质量共建,成本共优的战略合作,推进相关产业在象山落地。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拟向丙方提供意向采购订单。
  4、场景合作
  乙方向丙方及合资公司开放包括汽车各类零部件先进制造、精密加工、柔性生产、智能仓储等在内的多元化应用场景,用于机器人产品的测试、场景验证、性能优化及商业化的规模落地。丙方与合资公司基于乙方场景需求,提供相关产品及技术服务支持。
  5、基金投资合作
  乙方参与对丙方关联基金的投资,共同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未来的发展机会。
  6、海外业务拓展合作
  乙方和丙方共同探索海外业务战略合作,依托乙方在海外优势地区的资源网络,双方一同推进全球业务布局,打造可持续增长的全球市场竞争力。
  (二)协议的效力与适用
  1、本协议为各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另行商洽签订相关协议。本协议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所商定事项仅作为各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文本,不构成协议各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但涉及保密的条款除外。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经各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合作内容可根据各方合作的进度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各方在合作期限内,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2、各方在合作期间,各自承担合作项目产生的相关费用。
  3、各方保证在合作期间自觉维护另一方企业的形象及声誉,不做损害另一方形象及利益的事。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未经各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变更及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3、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托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先进制造经验以及全球化布局,通过战略合作深度参与垂直应用场景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同时,借助具身智能机器人的训练应用和产业赋能,长期来看,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优化成本结构。本协议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具体业务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
  本次合作系公司主营业务的战略延伸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协议是公司与象山工投、上海智元合作的初步意向,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能否顺利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正式实施尚需进一步协商后签署相关正式合作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后续合作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暂无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以上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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