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非独立董事徐日光先生、应莹女士、周天颖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徐正敏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 3、董事会秘书严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公司关于择机出售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公司关于继续授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表决情况如下: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第4、5、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会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会上听取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丝寒律师、耿超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股东、监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