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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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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28 证券简称:强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5,266,44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1.26%;
  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5,266,441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1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471,700股,并于2021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55,414,922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73,886,622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620,18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8.7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266,44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61.26%。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尹高斌、刘刚、申觉中、深圳市强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瑞控股”)、深圳市强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近期已更名为:泰安市强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瑞投资”)。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尹高斌、刘刚、申觉中、强瑞控股、强瑞投资。前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中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尹高斌、刘刚作出以下承诺:
  (1)自强瑞技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及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人拟转让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7)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强瑞控股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强瑞技术股票,在本公司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如本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强瑞技术股票,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本公司所持强瑞技术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强瑞技术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强瑞技术股份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5)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强瑞投资作出以下承诺:
  (1)自强瑞技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强瑞技术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强瑞技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强瑞技术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强瑞技术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强瑞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强瑞技术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强瑞技术所有,同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4、关于股东申觉中的承诺
  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尹高斌、刘刚、申觉中、游向阳、左文广、陈志和、曾志刚、强晓阳、孙民方及监事赵迪、傅飞晏、唐汇明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票于2021年11月10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29.82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
  (二)承诺的履行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5,266,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的为45,266,44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强瑞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尹高斌先生、刘刚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尹高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刘刚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申觉中先生为公司前任董事、副总经理,已于2023年7月31日离任、解聘。
  注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6、对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自然人,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解禁后实际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其各项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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