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皓宸医疗 证券代码:002622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皓宸医疗 股票代码:0026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021房间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院三号楼乐融大厦12层 签署日期:2025年5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 二、股权控制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如下: ■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解直锟先生不再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出于履行合同约定和法院生效判决。 二、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的批准程序。 三、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其在皓宸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的可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皓宸医疗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汇垠日丰,汇垠日丰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汇垠澳丰,有限合伙人为平安汇通代表的平安汇通-广州汇垠澳丰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合作协议,汇垠澳丰将根据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行使其作为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所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召集权、提案权在内的股东权利,但不包括资产收益权);北京首拓融汇为汇垠澳丰唯一、排他的合作方,且除非北京首拓融汇的咨询意见及投资建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作协议的约定,否则汇垠澳丰应予以遵循执行。汇垠澳丰承诺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且在不违反汇垠日丰合伙协议、资管计划投顾协议及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关于皓宸医疗股票及相关权益等事项,其确保无论以何种法律身份发出的任何投资指令、投资建议、决定或提起的议案均保持一致。根据上述安排,北京首拓融汇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 民初10080 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北京首拓融汇与汇垠澳丰签署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解直锟先生不应再被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汇垠澳丰将通过汇垠日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8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汇垠日丰仍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 民初10080 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汇垠澳丰通过发送解除函的方式,解除其与北京首拓融汇签署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解除即意味着解直锟先生丧失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垠日丰持有上市公司200,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1%,公开资料显示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汇垠澳丰持有的汇垠日丰普通合伙人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因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 五、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皓宸医疗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5月7日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合作协议 4、(2023)粤0115 民初10080 号民事判决书 5、(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深交所和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5月7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 2025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5-012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汇垠澳丰及北京首拓融汇发来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5日、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关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关于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2023年8月4日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送了《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后北京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汇垠澳丰向北京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 2024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汇垠日丰发来的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北京首拓融汇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北京首拓融汇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2024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上诉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说明 1、本次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2、本次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正在积极推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公司将在收到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相应文件之后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粤01民终29751号《民事判决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