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家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家毅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行权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171.6125万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8日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将采用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主要情况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安排 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4年3月29日 (二)可行权数量:171.6125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的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可行权人数:106人 (四)行权价格:14.38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行权有效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 注: 1.在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后,李程锦女士自2024年7月30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因此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 2.上表已剔除离职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情况说明 (一)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71.6125万份 ● 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4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29)。 6.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3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7. 2024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历次授予情况 ■ (三)行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不能全部达标,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9.0750万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为10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171.6125万份。 (四)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唐娅、范俊、李程锦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4年3月29日,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5年3月28日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06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24.38%(剔除离职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情况),共计171.6125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2%。 (三)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离职、业绩考核或个人特殊情况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 三、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不能全部达标,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9.0750万份股票期权应由公司注销。本次可行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2024年3月29日 (二)可行权数量:171.6125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的行权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可行权人数:106人 (四)行权价格:14.38元/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自主行权,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七)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行权有效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3月27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八)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具体情况: ■ 注: 1.在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后,李程锦女士自2024年7月30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因此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董事; 2.上表已剔除离职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情况;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二叉树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拟行权的10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171.6125万份。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希荻微已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希荻微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以通讯方式和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5月7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TAOHAI(陶海)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8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为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2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不能全部达标,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79.0750万份。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唐娅、范俊、李程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唐娅、范俊、李程锦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拟订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 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 2024年3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克美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 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3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29)。 6. 202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3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 7. 2024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2024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原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4.7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不满足行权条件 由于2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50%,注销其本期不得行权的4.3750万份股票期权。 综上,本次合计注销179.0750万份股票期权。 2.注销股票期权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及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