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邢天凌、杨轶伦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邢天凌、杨轶伦、陈佳炜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 (六)现场检查手段 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公司三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三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本持续督导期间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完整、规范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其他资源等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度使用完毕,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于2023年度办理完毕销户手续。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三会会议文件、相关内部决策资料、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业务合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访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品种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代表人已经提请公司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有明确的三会议事规则,运作规范;能够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和发展方向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0号)批复,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12,765,957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2.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8.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3,865,781.2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7月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4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