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4年度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 公告 |
|
|
|
|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2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4年度海南辖区上市公司 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推动辖区上市公司进一步建立董事会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机制,让投资者更准确地读懂年度报告、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海南证监局将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海南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举办“2024年度海南辖区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14:00-17:00,平台登陆地址为:http://rs.p5w.net。 届时,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将参加本次活动,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就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现金分红、重大事项、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一对多”形式的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2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000万元及相关资金使用费、违约金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5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琼0108民初9521号],现将提起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日期:2025年5月5日 (二)诉讼机构名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机构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广茂 第三人: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公司在2020年11月6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3月30日分别与林广茂签署《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公司受让林广茂持有的第三人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易信息”)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事宜进行约定,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林广茂支付了合作诚意金人民币5,000万元。 2022年1月24日、2022年12月22日,公司与林广茂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林广茂向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随易信息6.42%股权,且公司已支付的合作诚意金自动转为股权转让款。 2022年1月24日,公司与林广茂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林广茂将所持有的随易信息部分股权质押给公司以履行相关义务的担保,林广茂及随易信息于2022年3月7日办理了前述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 此后,公司一直在敦促林广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林广茂始终未依约办理,公司遂于2023年8月31日向林广茂发送《律师函》,要求林广茂尽快协调随易信息将前述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林广茂仍以各种理由推脱。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解除,公司有权要求林广茂退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资金使用费,并追究林广茂未及时退还股权转让款及支付资金使用费的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公司与林广茂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3年11月10日解除。 2.请求判令林广茂向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及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的资金使用费1,204.38万元(资金使用费计算标准:以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为标准计付)。 3.请求判令林广茂向公司支付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及资金使用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相关律师服务费、保函保险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23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定产业投资人暨签署(预) 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0月21日,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海口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海口中院送达的决定书,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华闻集团清算组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 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于2024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预重整决定书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以及分别于2024年11月23日、2024年12月26日、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26日、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2024-077、2025-004、2025-005、2025-010、2025-01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确定产业投资人暨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业投资人招募及遴选情况 2024年12月25日,临时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5年1月10日17时30分(含当日)前按《招募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提交至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截至报名截止日,临时管理人共收到99家(联合体视为1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 报名结束后,临时管理人根据招募工作安排,分阶段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第一阶段对意向产业投资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发出审查合格通知书,7家意向产业投资人在收到审查合格通知书后足额缴纳了投资意向保证金。 2025年4月28日、5月6日,临时管理人分别召开了公司产业投资人第一轮、第二轮评选会议,评选委员会对意向产业投资人进行评选,经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评选程序,最终选定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合”)、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国资运营”)、海南省财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财金集团”)联合体中的产业投资人海南联合及海南国资运营为中选产业投资人(联合体中的海南财金集团为意向财务投资人),京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备选产业投资人。截至目前,财务投资人遴选工作仍在推进中。 二、中选产业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海南联合 名称: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海口市滨海大道81号南洋大厦23楼F房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忠 注册资本:197,114.31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07月18日 经营期限:2003年07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47784800L 经营范围:承接、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积压房地产和债权,参与本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收购和处置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经纪中介服务,清理解决债务、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企业收购,兼并和项目委托运营,财务及法律咨询服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业务。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海南联合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国资委”)。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海南联合成立于2003年,是经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批准成立的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是海南省政府授权、原中国银监会审核公布的海南省第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海南省政府批准的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近年来,海南联合转型成为以资本市场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业、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海南联合现拥有全资子公司7家、控股企业2家、参股企业3家,负责运营管理民非组织1家,除金融不良资产业务外,下辖产业包括旅游免税、家居建材、文化出版、酒店管理、担保小贷、股权投资等多元化业态。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联合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海南联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瀚”)的实际控制人,故海南联合与海南联瀚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与公司董事兰天先生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海南联合与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二)海南国资运营 名称:海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街道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25层2212A-1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仕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03月12日 经营期限:2024年03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DDXJFE44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卫星通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 海南国资运营的实际控制人为海南国资委。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海南国资运营成立于2024年3月12日,作为“省级层面全局性、战略性负责国有资本运作的主体”,通过发挥国有资本金补充功能,提升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率,致力成为海南自贸港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质生产力领军力量,并做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重大战略意图的准备。 海南国资运营聚焦三大业务板块,海南华盈,作为省国资委唯一管理托管企业的平台,专司“两非两资”;海南国改基金打造国资母基金体系,发挥国有资本“头雁效应”;海南信投集团聚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南国资运营与海南联合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故海南国资运营与海南联瀚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海南国资运营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临时管理人于2025年5月6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推动华闻集团重整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及各方合法权益,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作为华闻集团(预)重整产业投资人,通过提供资金等支持,恢复和改善华闻集团持续经营能力。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作为(预)重整产业投资人,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610,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亿壹仟零肆拾伍万元整),受让500,00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2209元。其中:海南联合(或其指定方)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为483,618,642.00股,投资金额为¥590,450,000.00(大写:人民币伍亿玖仟零肆拾伍万元整);海南国资运营(或其指定方)受让的转增股份数量为16,381,358.00股,投资金额为¥20,0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20个交易日华闻集团股票的交易均价2.4417元/股,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获得股份的每股对价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 4.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证监会、海口中院、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在不超出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的投资价格及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内部决策审批要求或虽超出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投资价格但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同意追增重整投资款的前提下,各方应配合调整重整投资方案。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以及提出意见,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重整计划(含预重整方案)的制作过程中充分采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意见。 5.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报名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重整投资人招募过程中,海南联合已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了报名保证金¥3,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海南联合支付的上述报名保证金,在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按照本协议“重整投资款”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将自动转化为等额(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重整投资款。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由于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因此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在实际支付重整投资款时可扣除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即实际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580,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亿捌仟零肆拾伍万元整)。 (3)收款账户 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在本协议项下所有需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应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后续收款账户发生变更,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则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应将需支付的款项支付至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所指定的收款账户。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 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 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过渡期 1.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止的期间,为本次投资的过渡期。 2.过渡期内,华闻集团有义务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系公司经营和职工稳定,及时将可能对公司经营或职工稳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或变化书面通知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和临时管理人。如情况紧急,华闻集团可采取书面通知以外方式,及时通知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和临时管理人。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将积极协助华闻集团共同面对和解决。 (四)陈述、承诺和保证 1.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1)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分别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符合《招募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已就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全部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 (2)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承诺,为签署本协议,其未向华闻集团、临时管理人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及华闻集团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3)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保证,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支付的重整投资款等款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会来源于社会集资或公开市场融资,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等款项。 (4)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知晓,依据本协议制定的重整计划还将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海口中院审阅。为便于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在本协议签署后,华闻集团及临时管理人有权将本协议约定事项列入重整计划。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有权参与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并提出意见。若重整计划涉及内容与本协议以及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产生实质性冲突,应获得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提前书面同意。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同意,华闻集团的债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安排清偿。 (5)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的规定,在36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如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6)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承诺,如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任何情形,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应及时书面通知华闻集团和临时管理人。 (7)各方确认,海南国资运营不对海南联合在本协议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华闻集团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1)华闻集团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 (2)华闻集团方承诺,为签署本协议,其未向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临时管理人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及华闻集团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华闻集团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4)华闻集团承诺,若最高院、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有关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华闻集团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华闻集团将配合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5)华闻集团承诺,如华闻集团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任何情形,华闻集团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临时管理人。 (6)华闻集团确认,在临时管理人收到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全部投资款后,华闻集团应配合执行重整计划,落实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指定的证券账户所需的全部手续。 (五)重整计划相关事项 为保障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批准和执行顺利进行,各方就重整计划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1.本协议完成签署后,临时管理人将在本协议及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提供的重整投资方案的基础上指导华闻集团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华闻集团应将重整计划草案(含阶段性版本)及时提供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以供其知悉进展和内容,以便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对其中涉及其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保障重整计划草案中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存在实质性冲突。 2.如重整计划草案中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存在实质性冲突,华闻集团应取得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对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次投资相关内容的书面确认意见;如因最高院、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要求的,各方应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协商调整。本协议所称“实质性冲突”指重整计划中与本次投资有关的内容与本协议第一条及其他相应条款约定相比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权益受损的情形。 本协议约定与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不一致的,或本协议没有约定而重整计划有规定的,均以重整计划的规定为准。重整计划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对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华闻集团均有法律约束力。 3.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经营方案的内容,由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协助华闻集团进行制作。制定经营方案过程中,应结合华闻集团的存量业务以及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能够带来的增量资源,兼顾经营方案制定依据的充分性、方案执行的可行性,确保经营方案的内容及其披露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4.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经营方案以外的内容,包括债权调整与清偿安排等,由华闻集团在临时管理人的指导下进行制作,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可就涉及其权益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5.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完成与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表决、批准和执行有关的工作,以争取重整计划草案及时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海口中院裁定批准。 6.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有权依照本协议及重整计划安排,了解华闻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资产情况等信息,华闻集团应当按照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华闻集团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完成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华闻集团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严重失实的,视为该方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依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 (七)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1.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经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签署后,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非因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原因,海口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华闻集团重整,或因华闻集团重整计划未获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海口中院裁定终止华闻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闻集团破产; (2)重整期间发生《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之情形,导致海口中院裁定终止华闻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闻集团破产; (3)因华闻集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导致海口中院裁定终止华闻集团重整程序并宣告华闻集团破产; (4)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被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前,因华闻集团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因华闻集团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退市的。 4.本协议依据前款约定解除后,临时管理人应于本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无息(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退还给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 5.若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未能按照本协议“重整投资款”相关条款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且经华闻集团催告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华闻集团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协议后,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不予退还。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华闻集团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华闻集团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并指定华闻集团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华闻集团管理人承接。 3.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于2025年5月6日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认可且同意华闻集团以本协议及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定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承诺其一经签署本协议,即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等内容,对本协议海南联合、海南国资运营、华闻集团具有同等约束力。 4.就本次重整投资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四、资金来源及支付安排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产业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转增的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产业投资人在受让公司转增股份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以及产业投资人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不排除产业投资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变化情况最终将视公司重整方案的整体执行结果而定。 六、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货币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是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及遴选程序,并综合考虑了产业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后续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及未来经营中产业投资人将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经过市场化竞争而确定的,所涉及的产业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的货币对价,亦是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市场重整案例等,充分协商谈判确定的。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规定,产业投资人将以人民币1.2209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转增股票,不低于《重整投资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产业投资人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具体公允性、合理性说明如下: (一)产业投资人支付的货币对价是公司后续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付公司的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后续重整方案将以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充分平衡债权人、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审议程序后,经法院裁定批准方可执行。而一旦无法顺利推动后续重整方案的落地与执行,公司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可能,出资人权益将基本归零,公司股票将直接被终止上市,中小投资者或面临重大损失。 (二)产业投资人受让公司转增股份,旨在向上市公司注入重整资金以化解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债务风险,并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整体改善公司经营面貌、提升公司发展质量、保障上市公司地位,致力于推动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与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产业投资人作为主要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将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相应要求在股票受让的现金价格上获得一定的折让。 七、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是推动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助于后续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面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八、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第(八)项,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