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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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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共计9,519,2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现金红利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
  即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46,208,651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9,519,200股,即以636,689,4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3,668,945.1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636,689,451×0.10)÷646,208,651=0.0985元/股≈0.1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10)+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1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股东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黎福超、黎锋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73-3681001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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