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增文先生: 因你为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责任人员,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增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对夏增文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431-85097698/8509783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