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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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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
  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本节“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4月29日,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9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5年4月26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增加会议提案的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杜义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4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2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净利润均为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尚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同意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该担保行为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发展所需,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所需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202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3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担保事项中,公司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担保额度,在担保总额度内,为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
  ● 被担保人:广东舜元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东舜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利元亨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舜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新设子公司。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 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情况概述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公司2025年生产经营计划,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信用证、内保外贷、并购贷款、保理业务、保函、项目资金借款、票据池质押融资等,授信期限依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公司保证担保、自有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担保等。
  同时,为提高子公司的融资能力以及业务履约能力,公司拟为广东舜元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市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东舜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利元亨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舜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新设子公司,在上述融资额度内及日常经营所需的担保事项中提供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可以在上述子公司与新设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情况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意向机构进行授信与担保事宜的沟通谈判,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申请融资授信及担保等事宜,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签署与银行授信和提供担保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由公司承担。授权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广东舜元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二)宁德市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三)广东舜势测控设备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四)江苏利元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五)利元亨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六)广东舜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对2024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及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等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同时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公司对其担保风险较小,为其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审议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该担保行为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发展所需,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0.0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时,上述被担保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本次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4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 投资金额:拟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尽管公司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一、现金管理情况概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前述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投资期限
  期限自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日止。在理财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现金管理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主要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较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
  虽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现金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会中心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情况,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同时,建立台账管理,对资金运用情况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2、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3、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是在保证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7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
  ● 本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公司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重新表述。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变更,无需提请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8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1.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872.85万股的2.2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份额。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激励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特别的,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现任监事杜义贤、黄永平、黎运新为本次激励对象,公司正在办理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手续,并将在授予前完成,在手续完成后,该等人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符合有关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1.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6,872.85万股的2.2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设置预留份额。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58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为5,370人)的10.89%,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公司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现任监事杜义贤、黄永平、黎运新,公司正在办理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手续,并将在授予前完成,在手续完成后,该等人员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符合有关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以上激励对象中,核心技术人员中的杜义贤、其他激励对象中的黄永平、黎运新还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正在办理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手续,并将在授予前完成,在手续完成后,前述三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该等人员届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业务技术骨干,符合有关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限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4.00元,即满足授予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00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66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79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3.47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3.56元/股。
  2、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
  在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及优秀人才的招募是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把握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本行业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中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能够帮助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股份数量:
  ■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选取累计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能力,涵盖了各个业务板块的综合表现,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在此背景下,公司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自身实际情况,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如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2026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66亿元,第三个归属期为2025-2027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110亿元。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股东会应当对本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23.7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为23.7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6.54%、45.00%、44.84%(采用申万行业分类中机械设备一专用设备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5%(采用申万行业分类中机械设备一专用设备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的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于2025年6月底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1: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以2025年4月28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测算所得,实际会计成本将以授予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计算。
  注2:本表相关数据是假设自2025年7月开始摊销相关股权激励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开始摊销。
  注3: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合法合规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五)《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5-029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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