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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5-021 |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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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益园文创基地B区B2三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141人,代表股份28,387,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12,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26,675,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3,603,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081,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2,522,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0%;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9%;反对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3%;弃权7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8%。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0%;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9%;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0%;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9%;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8,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3%;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5%;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60%;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9%;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36%;反对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1,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1%;反对12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40%;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8%。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6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9%;反对1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7%;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7,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96%;反对1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1%;弃权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向子琦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3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9%;反对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3%;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7,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79%;反对1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0%;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1%。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陈于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8,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56%;反对1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2%;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05%;反对1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64%;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59,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0%;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7%;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99%;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0%;弃权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此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力律师、任星宇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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