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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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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65 证券简称:ST通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荣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与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的纠纷
  公司于2024年5月22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 民终13474 号关于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工投”)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 0105 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工投支付截至2022年10月7日的回购款 3250 万元及违约金(以32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成都工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31.25%合伙份额变更至本公司名下;
  (4)驳回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已按判决入账,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公司有部分资产因该诉讼被冻结和查封。
  (二)与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相关的纠纷
  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 民终13472 号关于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蓉台)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案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 民初1016 号民事判决;
  (2)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蓉台支付截至2022年10月7日的回购款 650万元及违约金(以6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3)成都蓉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6.25%合伙份额变更至本公司名下;
  (4)驳回成都蓉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已按判决入账,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公司有部分资产因该诉讼被冻结和查封。
  (三)与四川泰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纠纷
  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 民终15913 号关于四川泰通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泰通”)就与本公司合伙纠纷判决书。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5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泰通支付回购款399.37万元;
  (3)四川泰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南京通葡股权投资基金3.75%合伙份额变更至本公司名下;
  (4)驳回四川泰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已按判决入账,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公司有部分资产因该诉讼被冻结和查封。
  (四)与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纠纷
  原实际控制人尹兵于2017年、2020年私自使用公司印鉴在大连嘉得与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鼎华”)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上盖章,约定由尹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 519 号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2023年5月16日,公司收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大仲字第519号《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公司此担保无效,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需要在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20%范围内向大连鼎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已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2执8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24)辽02执恢449号《执行裁定书》,截至本报告报出日,上述事项尚未完成执行。本公司有部分资产因该诉讼被冻结和查封。
  本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对大连鼎华的相关赔偿责任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截至2025年3月31日已计提预计负债83,907,594.79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3月
  编制单位: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玉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旭会计机构负责人:王荣杰
  (三)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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