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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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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周二)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
  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5年5月20日(周二)召开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出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至本次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本人/本单位持有协鑫能科(股票代码:002015)股票,现登记参加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
  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2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7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了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闫浩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与会监事同意董事会提议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本预案公布前的最新股本总额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1,874,066股后的股本1,581,450,5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8,145,054.8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以最新股本总额作为分配的股本基数,分配总额保持固定不变,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注: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性相匹配,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除《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协定存款余额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将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流程,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事会对此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存在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在发现相关协定存款超过授权期限后,及时终止了超期的协定存款协议。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监事会同意对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进行追认与补充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追认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3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出售部分光伏电站项目,旨在从重资产走向轻重资产结合,聚焦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2024年11月27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智慧”)与山铁绿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铁绿能”或“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苏州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鑫光智慧将持有的苏州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鑫固”)的100%股权转让给山铁绿能;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淮安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鑫固”)与山铁绿能签署了《关于涟水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淮安鑫固将持有的涟水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鑫固”)的100%股权转让给山铁绿能;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宿迁市协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协良”)与山铁绿能签署了《关于宿迁宿城区协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宿迁协良将持有的宿迁宿城区协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城协能”)的100%股权转让给山铁绿能(以下统称“交易事项一”)。
  交易事项一完成前,苏州鑫固、涟水鑫固、宿城协能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交易事项一完成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再持有苏州鑫固、涟水鑫固、宿城协能的股权,前述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2024年12月23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巽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巽能”)与北京京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能”)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宁波巽能将持有的如东晟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晟能”)51%的股权转让给北京京能(以下简称“交易事项二”)。
  交易事项二完成前,如东晟能(与苏州鑫固、涟水鑫固、宿城协能下文合称为“目标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交易事项二完成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宁波巽能持有如东晟能49%的股权,如东晟能成为公司参股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目标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为支持其日常经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存在为其在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上述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目标公司的担保将被动形成对外担保。该项业务实质为公司子公司对原下属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提供担保的延续。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已与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转完成后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应全力促成新融资方案或按股权比例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以解除原有担保。
  5、本次被动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
  (一)苏州鑫固
  1、企业名称:苏州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CR1F7C2R
  3、法定代表人:刘正航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15,5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3-08-11
  7、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研发楼三层303室
  8、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储能技术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鑫光智慧持有100%股权。
  股权转让后:山铁绿能持有100%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苏州鑫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二)涟水鑫固
  1、企业名称:涟水鑫固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D2LM5F19
  3、法定代表人:刘正航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3-10-26
  7、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陈师街道水连村103号
  8、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储能技术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淮安鑫固持有100%股权。
  股权转让后:山铁绿能持有100%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涟水鑫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三)宿城协能
  1、企业名称:宿迁宿城区协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D2KX5DXR
  3、法定代表人:刘正航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3-10-26
  7、住所:宿迁市宿城区颐景华庭9B幢C101铺
  8、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储能技术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宿迁协良持有100%股权。
  股权转让后:山铁绿能持有100%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宿城协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四)如东晟能
  1、企业名称:如东晟能能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D1K07D1T
  3、法定代表人:周聪
  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3-10-20
  7、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街道友谊西路138-2号
  8、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气设备销售;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东情况:
  股权转让前:宁波巽能持有100%股权。
  股权转让后:北京京能持有51%股权,宁波巽能持有49%股权。
  10、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11、信用状况:如东晟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良好。
  三、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一)被动担保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主要是因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担保内容如下:
  1、苏州鑫固
  2024年8月9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与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银金租”)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鑫固向浦银金租申请的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68,069.73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苏州鑫固在68,069.73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浦银金租办理约定的各类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2024年4月24日,苏州鑫固与浦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鑫固向浦银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31,206.07万元,融资期限2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29,771.41万元。
  2024年8月9日,苏州鑫固与浦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鑫固向浦银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2,784.94万元,融资期限2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12,496.79万元。
  2024年8月27日,苏州鑫固与浦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鑫固向浦银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2,897.32万元,融资期限2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12,606.64万元。
  2024年9月23日,苏州鑫固与浦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鑫固向浦银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5,043.97万元,融资期限2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4,930.28万元。
  2、涟水鑫固
  2024年9月20日,公司与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涟水鑫固向中交租赁申请的本金为7,7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交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涟水鑫固享有的全部债权。
  同日,涟水鑫固与中交租赁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涟水鑫固向中交租赁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7,700万元,融资期限2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6,451.19万元。
  3、宿城协能
  2024年9月28日,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签署了《法人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宿城协能向民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民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宿城协能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宿城协能与民生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宿城协能向民生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融资期限1.5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8,500万元。
  2024年11月7日,公司与民生金租签署了《法人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宿城协能向民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3,10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民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宿城协能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日,宿城协能与民生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宿城协能向民生金租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3,100万元,融资期限1.5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3,100万元。
  4、如东晟能
  2024年8月19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东晟能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1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如东晟能在14,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2024年9月25日,如东晟能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南通分行向如东晟能提供1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5日至2034年6月21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项担保余额为8,133.86万元。
  (二)担保解除进展情况
  1、交易事项一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山铁绿能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为了目标公司交割的平稳过渡和融资置换,经协商,目标公司在股转交割时,其融资继续延用原信用担保。股转完成后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应全力促成新融资方案,并解除原担保。原则上延用日期自股转交割后不超过六个月。若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在股转交割后六个月后仍无法解除原担保,需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支付超出时限的担保费用,费率另行商定。
  2024年12月26日,交易各方完成目标公司转让交割事项;2025年2月19日,交易各方办理完成涟水鑫固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25年3月20日,交易各方办理完成苏州鑫固、宿城协能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公司持续督促山铁绿能及目标公司促成新的融资担保方案以解除原有担保。
  2、交易事项二相关担保情况
  根据宁波巽能与北京京能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交易双方应在股权交割完成之日开始立即向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新的担保措施(股权转让完成后由目标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以撤销宁波巽能及其关联公司为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担保,新的担保措施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后续目标公司终止与浦发银行的贷款合同,则不受此条款限制)。
  2024年12月27日,交易各方完成如东晟能51%股权转让的交割事项,并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为参股公司如东晟能提供的担保系公司对原下属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延续。为防范该笔对外担保风险,交易双方已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若在办理新担保措施期间触发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相关担保义务,北京京能需按其持有的如东晟能股权比例,无条件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该笔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持续督促北京京能按股权比例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是因公司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被动导致,交易各方对担保事项的后续处理方案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已作明确安排。同时,公司将持续督促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尽快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以解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原有担保,维护公司权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董事会同意本次因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事项,担保期限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该项担保解除为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3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现就公司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2025年度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和期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的品种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其他相关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规定。
  4、资金来源
  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在具体投资操作时应对公司资金收支进行合理测算和安排,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5、决议有效期
  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6、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上述投资理财。
  7、审议程序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2、风险控制措施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所需,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通过适度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四、相关审核及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度计划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购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效期内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上述投资理财事宜,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3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责任纠纷系列案。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不影响大华所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责任纠纷系列案。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不影响大华所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王胤,201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陆正皓,2024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3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0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4年度审计费用205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205万元,2024年度审计费用与2023年度审计费用一致。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大华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4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践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了“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自制定并披露《行动方案》以来,公司多措并举积极落实方案内容,现将方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聚焦主业稳增长,拥抱市场促转型
  2024年,公司锚定双碳战略目标,围绕助力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主题,通过“能源资产”与“能源服务”双轮驱动,加快业务转型升级,以适应电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在能源资产方面,公司以电力、热力销售为业务根基,稳固整体收益底盘。在能源服务方面,公司不断深化能源服务领域布局,聚焦节能服务及交易服务两大方向,大力开发分布式光伏等节能服务业务,以及持续提升虚拟电厂、售电、储能、绿电、绿证、碳资产等能源交易服务业务。
  (一)巩固能源资产收益:夯实核心热电联产、新能源资产,稳固公司收益底盘
  公司以热电联产、风电等能源资产为收益“压舱石”,持续夯实收益基本盘。一方面,公司持续深耕热电联产,进一步发展热负荷用户,扩大供热范围,并通过新增和对现有机组改造/异地重建,提质降本增效,保持成本领先优势,夯实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公司通过持续优化资产结构,依托专业化新能源开发平台,不断加大风光等新能源资产的开发力度,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助力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
  (二)发力能源节能服务:围绕分布式能源,扩大节能服务业务规模
  公司聚焦长三角、大湾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打造高度敏捷的分布式项目开发能力。在工商业分布式领域,锁定高耗能优质客户群,聚焦工商业场景进行定制化开发,创新“分布式+绿电+智慧运维”等商业模式。在户用光伏领域,打造“鑫阳光”户用品牌,构建户用光伏资产标准化开发体系,不断拓展项目合作渠道,打造合作共建、项目公司租赁等多样化业务模式,并开发建设智能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户用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不断提升节能服务业务规模。
  (三)提升能源交易服务:丰富电力市场交易品种,提升能源交易服务能力
  公司以电力市场改革深化为契机,构建“中长期及现货交易打底、辅助服务交易扩盈”的多元交易体系,全面升级能源交易服务能力。公司基于优质的清洁能源供热园区和碳中和园区客户,持续开发多种应用场景的负荷资源,将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站、用户侧储能和工业负荷等纳入虚拟电厂运营平台,提供多种应用场景的解决方案;同时,基于售电、绿电、绿证等产品优势,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能源解决方案,保持客户粘性,深度挖掘客户可调负荷,进一步提升虚拟电厂聚合规模。此外,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公司积极落实电力保供的有关要求,抢抓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增强电力系统调节灵活性和提高其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合规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在依法合规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方面,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2024年,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此外,公司还积极开展了新《公司法》及内控合规管理等专题培训,持续强化风险与内控合规的管理力度,确保合规要求与公司业务的有效融合。
  未来,公司将持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更新和优化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规范运作,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
  在提升信息披露方面,2024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组织开展了年度信披合规专题培训,编写并发布信息披露合规手册。此外,公司每月初定期对最新资本市场法规及案例等进行合规专题分享,以及日常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及时进行合规风险提示。
  在加强与投资者沟通方面,2024年,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构建了多层次的良性互动机制,持续强化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战略规划等情况,公司通过年报及一季报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现场调研、外部路演、券商策略会、投资者交流会、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和投资者电话热线等多种渠道,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了解,高质量传递公司价值信息,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感,树立市场信心。
  四、重视股东回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在股东回报方面,公司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623,324,614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41,874,066股后的股本1,581,450,548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元(含税),实际现金分红金额为205,588,571.24元(含税)。此外,公司2023年度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500,470,271.76元视同现金分红,结合上述派发的现金红利205,588,571.24元(含税),公司2023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706,058,843.00元(含税),现金分红金额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77.67%。
  未来,公司将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阶段及战略发展规划,统筹好公司发展、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合理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切实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总之,公司将持续推进《行动方案》的相关举措,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积极的投资者回报、规范的公司治理,将“以投资者为本”理念落到实处,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增强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15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3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219,663.97万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2,924.74万元。于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使用募集资金141,134.94万元;于2023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3,902.58万元;于2024年度使用募集资金64,626.45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154,087.45万元(包含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1,469.7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4,092.45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9,995.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1、2022年2月,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2年3月,公司及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5月,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2年10月,公司、公司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2022年10月,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变更保荐机构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2年11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琞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电港云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3年7月,公司、公司子公司诸暨协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胜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2024年4月,公司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已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24年6月,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苏州鑫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24年7月,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根据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公司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初始存放金额合计数与前述募集资金总额存在27,955,000.00元的差异系扣除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2)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14,717,345.76元,已扣除手续费19,656.13元。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详见附表1《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具体情况
  1、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审议及授权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授权经营层在前述额度内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2、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未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2024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终止后,针对相关换电资产,公司将适时出售库存的换电相关设备,转让换电站资产,关停经营状况不佳的换电场站。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1)。
  2023年4月1日,上述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授权期限到期后,由于公司经办人员对协定存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协定存款功能等同活期存款,导致公司2022年签署的5份协定存款协议未及时终止,存在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披露瑕疵的情况
  1、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协定存款余额披露瑕疵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
  (1)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协定存款余额披露为23,223.64万元,实际应为30,215.01万元,少披露6,991.38万元;少披露的金额存储方式实际为协定存款,被错误统计为活期存款。
  (2)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协定存款余额披露为29,501.84万元,实际应为28,921.64万元,多披露580.20万元;多披露的金额存储方式实际为活期存款,被错误统计为协定存款。
  2、公司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存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户:8112001013700634722)余额存储方式披露为活期/通知存款,实际存储方式应为活期/协定存款。
  (三)相关问题整改举措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整改,具体整改举措如下:
  1、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对公司2023年超过授权期限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事项进行追认与补充授权,授权期限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追认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2、通过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监管法规,加强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管理、现金管理和协定存款协议归档管理等事项,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报告期内,除《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协定存款余额和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存储方式披露瑕疵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表1
  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编制单位: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万元;2024年4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新增永久补充流动资金30,205.89万元。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公告编号:2025-033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现将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336.69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329.01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7.42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11.59亿元人民币;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10亿元人民币;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营或联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5.58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公司可通过子公司作为具体担保合同的担保主体,每笔担保金额及期限根据具体合同另行约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决策权限,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预计新增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预计担保情况
  (一)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度发展战略和融资规划,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在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限内向如下等下属公司提供合计334.59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
  1、预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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