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9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04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投资产品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投资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关联关系说明
  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会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七)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原议案》自本次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及资金面等变化的影响较大,将资金投入到某种金融产品导致短期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金融投资者未履行合约或违约的信用风险,均会导致资产损失或缩水。
  2、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包括受托人管理及操作风险、赎回风险、保管人风险等。
  (二)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到最低,具体如下: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受托方和最终资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信用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得质押。
  2、财务部根据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使用计划,针对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建立投资产品台账,及时分析和跟踪所投资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保持相互独立。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业务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5、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有权对公司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日常营运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将严格按照金融工具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7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金春女士、戚国强先生、窦小明先生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秦志军先生、万文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1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秦志军先生、万文山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秦志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将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二、其他说明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亚明先生因连续任职满六年,将不再提名连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对王亚明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履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附件:董事、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董事候选人
  金春女士,1968年出生,加拿大国籍,上海科学技术大学物理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工学学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常州市武进快克电子设备厂销售经理、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快克智能的前身)董事长。现任快克智能董事长、常州快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零壹半导体技术(常州)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4年末,金春女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99,007,843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9.74%。金春女士与戚国强先生系夫妻关系,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戚国强 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无线电技术专业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科技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曾任常州市武进快克电子设备厂厂长、快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快克智能的前身)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现任快克智能董事和总经理、江苏快克芯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2024年末,戚国强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61,194,42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56%。戚国强先生与金春女士系夫妻关系,同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珠海阿巴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阿巴马悦享红利6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窦小明 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南大学电子工程系真空技术及设备专业工学学士学位。曾任常州市钟表总厂(后更名为常州康常电子计时器有限公司)工程师、常州市武进快克电子设备厂工程师、常州市快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主管、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快克智能的前身)任技术主管。现任快克智能董事和副总经理。
  截至2024年末,窦小明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1,334,56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4%,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万文山 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扬州苏北电子仪器厂技术专员、常州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东海证券有限公司职员、江苏常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职员、东海证券有限公司稽核部负责人和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律师执业证,2014年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2024年末,万文山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未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秦志军 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苏州大学财会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曾任江苏省常州会计学校教师、常州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财务人员、财务副经理。现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2013年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截至2024年末,秦志军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未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3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存在差异化分红。
  ● 本次利润分配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36,424,529.55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全部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4月25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969,200股,该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总股本249,153,318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969,200股,以248,184,118股为基数进行测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1,319,676.7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161,319,676.70元;本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20,997,756.03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82,317,433.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85.92%。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说明
  ■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分红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0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变更前回购股份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
  ● 本次变更后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库存股的用途进行变更,由原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拟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4,000万元(含)人民币,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3元股(含),拟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2月20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024年5月6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96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回购最高价格22.7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9.80元/股,回购均价21.67元/股,使用资金总额20,997,756.0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主要内容
  为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将回购股份原用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所回购股份将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出售”,变更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如下:
  ■
  三、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是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为配合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而作出的调整,综合考虑了公司、员工的实际情况,旨在充分发挥公司回购库存股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本次变更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8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45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1.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3.81%;预留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0.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6.1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国强
  上市日期:2016年11月8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11号
  公司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公司属于智能制造装备行业。
  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装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服务;锡焊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及配件、测试仪器及配件、工模具的研发、制造、销售;精密锡焊、点胶涂覆、螺丝锁付、自动贴合、视觉检测及其他装联设备、集成电路BGA芯片贴装、返修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提供自产产品以及上述同类产品的租赁、安装、改造、维修服务,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四、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48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1.95%。其中,首次授予454.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1.8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3.81%;预留3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915.3318万股的0.12%,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6.1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2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预留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若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3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3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3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11.39元/股。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除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期为2026-2027年,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
  在各解除限售期内,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如下:
  ■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授予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法律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3、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激励对象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或监督机构)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解除限售,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智能”或“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就公司实施202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和选举刘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事宜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遵循了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的意见。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的发展。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刘志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职工董事将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附件:个人简历
  刘志宏先生,澳门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常州托普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常州市武进快克电子设备厂业务员、常州市快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常州速骏电子有限公司(快克智能的前身)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快克智能董事和副总经理,兼任康耐威(苏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恩欧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州奕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奕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常州快克云商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快克技术日本株式会社董事。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3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王亚明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亚明先生。王亚明先生简历如下:
  王亚明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常州公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4)。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王亚明先生在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期间,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并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5年5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5年5月18日至2025年5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
  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常州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11号
  收件人: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13614
  电话:0519-86225668
  传真:0519-8622561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亚明
  2025年4月2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亚明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5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公司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等,上述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鉴于上述授信期限已经届满,公司及子公司拟继续向银行申请并增加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等,上述额度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最终以相关银行的审定结果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各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调剂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上述与授信相关的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01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克智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8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6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春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总经理戚国强、副总经理刘志宏、副总经理窦小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表决结果:同意 6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其他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2025-009)。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2025-010)。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公司董事刘志宏、窦小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快克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公司董事刘志宏、窦小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部分,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0)授权董事会负责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在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授权董事会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公司董事刘志宏、窦小明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25-01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快克智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董事刘志宏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公司董事刘志宏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本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身故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办理回购注销的事项;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7、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人士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刘志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七)听取《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会议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所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八)听取《关于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会议听取独立董事王亚明所作公司2024年度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九)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会议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所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该议案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听取《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董事会依据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情况自查表》作出了评估意见。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快克智能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快克智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5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4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财政部对上述会计准则内容的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203 证券简称:快克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4
  快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江苏常州武进高新区凤翔路11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