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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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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十二)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十三)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十四)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十五)本授权的期限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6,527,300股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对该部分股份实施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7)。 本议案已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喻世伦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董事局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喻世伦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于2025年5月20日14:00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28)。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并于2025年4月2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立福先生主持。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勤勉履职,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等情况发挥监督、检查及督促等职能,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2)。 关联监事马黎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为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实际业务为基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够有效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汇兑损失。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5)。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确保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1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拟以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2024年度公司实现合并归母净利润4,012,333,934.9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309,893,747.9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313,719,863.43元,扣除2023年度分配现金股利1,196,558,102.95元,提取盈余公积金130,989,374.79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296,066,133.61元。为回报股东,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因素,公司拟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26,527,300股股份不参与此次利润分配。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46,753,43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拟派发现金红利1,231,281,409.68元(含税),占本年度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69%。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指标如下: ■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公司将充分考虑股东权益,兼顾资本投入和发展规划,实施稳定的分红政策,为股东带来长期、持续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3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为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最大限度地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财务性收益。 (二)委托理财金额 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该理财额度可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将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等作为受托方,主要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公募基金产品等各种金融资产。 (五)委托理财期限 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二、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自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委托理财产品,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为此,公司制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董事局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将结合资金状况,适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积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通过建立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等方式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董事局汇报资金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每笔投资的进展情况,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对可能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日常资金的周转需求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加投资收益,提升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5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请的审计机构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其酬金,聘期为1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7.4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 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和自律监管措施4次,涉及从业人员131名,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朱华 ■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黄晨曦 ■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姜丽君 ■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2025年度,公司将以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为基础,根据年报审计合并报表范围、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在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立信工作勤勉尽责,配备专业扎实、经验丰富的审计团队,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局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其酬金,聘期为1年。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6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30.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其中,首次授予930.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82.31%;预留授予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6%,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7.69%。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杨树房经济开发小区 3、法定代表人:喻会蛟 4、上市日期:2000年6月8日 5、经营范围:国内、国际快递;从事道路、航空、水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国内航空运输代理;汽车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二)公司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 二、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切实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2022年6月6日,公司向277名激励对象授予1,228.50万份股票期权,并于2022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分别系公司基于各个阶段的需求制定方案并执行,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130.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44,675.3438万股的0.33%。其中,首次授予930.3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7%,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82.31%;预留授予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6%,约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17.69%。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0%。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和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下属公司员工,且其未同时参加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40人,约占公司截至2024年底员工总数的0.72%,均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局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0.52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15元的80%,为每股10.5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85元的80%,为每股10.28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四)定价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依据基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目的,同时,为了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及人才保障。本次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依据如下: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快递物流运营商,以自营的枢纽转运中心和扁平的终端加盟网络为基础,以快递服务为核心,推进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积极布局物流生态,深化拓展国际市场,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国内、国际快递、仓配一体、商贸、航空货运及供应链等综合服务。公司坚持“人才强企”的战略,秉承“百年企业、人才为基”的核心理念,持续完善人才梯队建设。随着行业迈上高质量发展新台阶,人才将成为企业未来提升综合竞争力、取得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公司致力于在制定相对有吸引力的宽带现金薪酬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股权激励等长效激励机制,以保留内部的核心人才,打造一支职业、专业的人才团队,为未来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为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资本市场行情、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本控制,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在此基础上,公司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相匹配,可以提振激励对象信心,激发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资本市场行情,与股东利益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有效稳定和激励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从长远角度维护和发展公司整体利益,并综合考虑激励力度、业绩状况等因素,公司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期持续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保证激励计划的实施目标和效果,促使各方共同关注并推动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局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若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四)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发生了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行权后的股票可依法转让。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注销。 3、公司及个人层面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业务完成量增长率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层面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A、B+、B、C、D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归母净利润增长率或业务完成量增长率,以上指标能衡量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业务完成量增长趋势等,实现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的高度统一,能更好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情况,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董事局决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局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告,并公告律师事务所专业意见。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公司董事局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局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局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2、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局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工作。 7、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局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局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局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按照董事局确定的行权方式行权,公司(或委托券商)办理相应股票登记事宜;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相关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4、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等管理仍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执行。若激励对象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不当行为,经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局批准后,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变更、终止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公司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局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或因上述及其他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的人员; (5)董事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局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局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7、激励对象身故的,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局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应科目。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4月28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930.3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3.09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3.0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20.26%、17.31%、16.25%(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7%(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授予股票期权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月平均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5年6月底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有限。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及数量: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6,527,300股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6,527,300股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对该部分股份实施注销。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及实施情况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2023年12月26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6,52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累计回购总金额为37,864.3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80)。 截至目前,前述已回购股份26,527,300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暂未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安排,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后三年内按照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或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进一步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提升每股收益水平,增强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6,527,300股股份用途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对该部分股份实施注销。 三、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决策程序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注销的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前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28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局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 至2025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是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本次股东大会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 议案6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议案8、议案9、议案10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与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大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投资者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的,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或邮件方式于下述时间登记,传真或邮件登记需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出席会议时需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登记时间以传真或邮件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5、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9时至16时。 6、登记联系人:黄秋波。 7、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1-69213602 (2)传真:021-59832913 (3)邮箱:ir@yto.net.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如为个人股东,应由本人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如为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人签名”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号”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5-030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6日(9: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亚钧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黄亚钧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黄亚钧,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于2019年10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属于经济专业人士。1992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教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历任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2000年12月至2006年7月担任澳门大学副校长;2006年9月至今任教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复旦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主任、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所长;2021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立达学院校长;2021年9月至今担任上海锦江在线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担任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6年开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入选教育部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人文社会科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28),现征集人就上述股东大会中涉及的《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征集人同时征求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除上述议案外的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并将按被征集人的意见代为表决。 (二)征集主张 黄亚钧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1、征集对象 截止2025年5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2、征集期限 2025年5月15日-2025年5月16日(9:30-17:00) 3、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资本运营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资本运营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28号 收件人:黄秋波 邮编:201708 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联系传真:021-5983 2913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重复授权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黄亚钧 2025年4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_______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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